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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发布时间:2020-03-02 07:43: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1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发布如下命令:

一、2011年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31日为高火险期。

二、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地方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统一部署,分级管理,落实责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积极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森林防火安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实行严格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制措施,在高森林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管理好森林防火区农事用火。未经法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或进行爆破、射击和倾倒燃烧物等涉火活动,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对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给予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林区入山管理。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配备人员进行火情监测和巡查,并在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截留火种和防火安全教育。长白山等自然保护区和森林旅游景区要实行区域禁火,对游客进行防火安全监护,其他高森林火险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防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五、全面实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在森林防火期内联合开展火险预报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林场及林区乡(镇)的村、组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全力预防森林火灾,并实行“区域联防”、“十户联防”等制度。

六、全力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森林消防队伍,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和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遇有火情,要严格按应急预案快速出击实施重兵扑救。驻林区各部队及各单位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执行扑火任务。严禁动用未经训练人员直接扑火,避免扑火人员伤亡。

七、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做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制度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依法实施处罚。林业公、检、法机关要依法快速查处、审理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违章用火、故意纵火和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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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行火灾处置应急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应急联动制度。遇有紧急火情,要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快速进入岗位,履行好紧急支援、资源保障、后勤服务等职责,形成合力救灾的运行机制。

九、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随时处置火情。各类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擅离岗位及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命令由各基层林场、林业工作站及村民基层组织负责人向公众宣读,并广为宣传。

特此命令。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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