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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答辩词

发布时间:2020-03-02 02:20: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事答辩词

提交人:夏建艺

答辩人:裘某,男,XX岁,汉族,九江省九江市人,九江学院学生,住九江学院宿舍23栋222号。电话:1234567,邮政编码:565656

答辩人因公诉人指控答辩人裘某故意杀人罪一案 ,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照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使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三是必须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则是犯罪人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答辩人于2011年10月20日,因李某的劝说而去欺骗余某,所以说答辩人他在主观上是没有剥夺他生命的故意的。其次,余某在山间是由于饥饿而死,并不是答辩人所直接导致。所以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答辩人并不知余某会饿死山中,答辩人没有预见

答辩人受李某的教唆一时利欲冲心而伙同李某绑架了余某,在主观上答辩人没有故意,只是因为李某的教唆导致,并且裘某饿死山中是答辩人所没有预见的,答辩人在主观上只是简单的认为接受李某的意见和他一起绑架余某便可以得到很大的利益,而没有预见余某会饿死在山中,刑法上规定,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在这里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故意杀人罪的定罪。以及给李某教唆犯罪处以相应的刑法。

此致

九江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裘某

2012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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