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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安全19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电监安全〔2011〕19 号),

http:///html/information/717803214/717803214201100069.shtml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会组织制定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9月20日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附件: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和电网、发电、规划设计、监理等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等各相关单位依据本规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系统、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二次系统);所称涉网二次系统是指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中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二次系统。

第四条 调度机构负责所辖系统内的二次系统专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二次系统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六条 规划设计管理

(一)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三)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征求调度机构意见。

第七条 设备入网管理

(一)二次系统设备选型及配置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

(二)二次系统设备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三)涉网二次系统设备选型及配置应征求调度机构意见,并满足调度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及反事故措施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建设管理

(一)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负责本单位二次系统建设工作。

(二)二次系统安装、试验、验收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调度机构有关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二次系统项目建设完成应由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相关质量评估报告,其中涉网二次系统应经调度机构确认。

第九条 运行管理

(一)调度机构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二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参与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参与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事故分析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

(二)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调度机构相关规程和管理制度组织二次系统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

(三)二次系统设备、装置及功能应按照相关规定投退,不得随意投入、停用或改变参数设置。属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二次系统设备、装置及功能因故需要投入、退出、停用或改变设置的应报相应调度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对不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二次系统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并进行相关试验。需要进行联合调试的,调度机构负责安排相关运行方式为联合调试创造条件。

(五)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所进行的影响电网安全及二次系统运行的重要设备投运和重大试验工作,应严密组织,防止引发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调度机构应提前将有关投运和试验安排通知相关单位,并报告电力监管机构。

(六)已运行的二次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需要改造升级的,应满足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管理

(一)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加装的安全自动装置的控制策略与定值由调度机构负责下达。

(二)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由调度机构负责管理,管理方式包括:

1.由调度机构下达;

2.由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按调度机构的给定限值要求整定,并报调度机构审核和备案。

(三)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负责整定的与电网安全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应报调度机构备案。

(四)继电保护整定工作原则上应由本企业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如需外委,应委托经认证的单位承担。

(五)调度机构应及时将影响涉网二次系统运行和整定的系统阻抗等有关变化情况,书面通知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及时与调度机构沟通,调整二次系统的运行方式和有关定值。

第十一条 发电机励磁与调速系统参数管理

(一)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系统分析用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包括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和调速系统的数学模型和实测参数。

(二)发电厂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定值和参数应报送调度机构备案。

(三)发电厂应根据电力系统网络结构变化及发电机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变化,进行相关试验,并根据试验结论和调度机构的技术要求调整发电机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定值参数,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四)调度机构应指导发电厂做好发电机励磁系统与调速系统的参数优化和管理工作,并配合发电厂进行相关试验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通信与调度自动化管理

(一)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电力通信与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调试工作。

(二)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各自负责所属电力通信与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三)调度机构应对各相关单位的电力通信与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异常与事故处理

(一)电力系统发生异常与故障后,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迅速地进行处理,保全现场的记录、资料,并及时向调度机构报告相关一次设备及二次设备状态和处理情况。

(二)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相互提供有关资料,积极查找异常与故障原因,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电力安全事故调查。

(三)各相关单位应分别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专业人员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二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调度机构应组织并督促二次系统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

(一)调度机构应组织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二次系统的标准、规程和规范。

(二)调度机构应组织制定(修订)调度管辖范围内二次系统的规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并将与电力监管相关的事项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三)调度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二次系统专业会议;组织开展二次系统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布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

(一)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开展二次系统技术监督工作。

(二)调度机构应指导和参与二次系统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与电力监管相关的二次系统运行、管理等方面资料。

电力监管机构可对各相关单位二次系统相关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二次系统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以适当形式发布二次系统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和相关实施细则及时修订相关规程和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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