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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3: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两江新区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3〕3号

两江新区各直属单位,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

《两江新区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第14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6日

两江新区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两江新区政务环境,提高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联合竣工验收的适用范围是向两江新区政务中心报建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由政务中心、建管局牵头组织规划、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组成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程实体质量、环保、消防、人防、防雷、绿化等内容进行一次性集中验收。

有关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前介入工程竣工核实或预验收。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向政务中心建管窗口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受理窗口应一次性书面

—1—

告知需补充提交的所有资料。

第五条

窗口受理申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分发给各验收职能部门,对相关建设工程资料进行初审。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限期予以补正。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政务中心和建管局窗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验收,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

联合竣工验收小组到达验收现场后,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别进行现场查验。查验结束后,各部门验收人员分别在《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上签署验收意见。符合验收通过标准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5日内出具整改通知书。

第七条

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经整改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复验申请。出具整改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复验不符合通过标准的继续实施整改程序。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政务中心、建管局应加大统筹力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强化协作意识,固定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与联合竣工验收工作,并对建设单位加强指导和提供帮助。

第九条

各参与部门及人员应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验收工作,提高联合竣工验收效能,严禁拖延时限、推诿责任、刁难服务对象等现象发生。对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工业建设工程,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政务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参与验收人员的管理监督。监察部门应将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纳入效能监察的范围,对有关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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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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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
《两江新区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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