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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02:11: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开展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范文

xx地产拟向xx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月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关于涉及房地产业务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有关要求,xx地产对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 1

20xx年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于 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20xx]17 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xx]10 股股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8]3 A

xx地产拟向温州xx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就本次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本公司查阅了纳入自查范围内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预(销)售文件、房源公开文件、商品房价格备案文件等,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公司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网站上关于土地、商品房销售违法案件的公示信息,并就有关事项向项目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讨论。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专项自查的公司范围

8家,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公司共

二、专项自查情况及自查意见

号文等相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进行了自查,具体自查情况及自查意见如下: 号文及国办发[20xx]17 号文、国发[20xx]10 本公司按照国发[2008]

3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自查 (一)

1、是否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中,有以下项目用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形,具体如下:

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情形。 1 日。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该宗土地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尚未动工建设,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30 月 1 年 20xx 地块的开工时间为

NA-4-2 日,xx嘉润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项目 22 1月 年 地块)由xx嘉润负责开发,目前处于拟建阶段。20xx

中交漫山(A83 日出具的《证明》,xx嘉润在其辖区内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前述规定所禁止的土地闲置、炒地行为,未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该局行政处罚或被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立案调查。 28 月 7 年 2016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

经自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国土主管部门确认,上述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2、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是否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的情形。

关于炒地行为的自查

(二)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均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理解“未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批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动工建设,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下高价卖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为“炒地”。基于该等理解,公司自查了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将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项目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自查

(三)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的自查

(四)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情形,不存在因土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前述自查,公司认为,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的情形,不存在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前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已作出相应承诺: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告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况外,如果项目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xx地产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篇2: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10号文”)、《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年1月16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对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即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以及2015年1-3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中信证券采取了如下核查措施:

1、要求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2、要求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规划、建设相关的文件资料;

3、查阅商品住房价目表,抽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预售商品住房的房价备案表、销售合同,比对备案房价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异率;

4、抽查报告期内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及销售发票,分析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哄抬房价的情形;

5、查阅、复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预售商品住房的收入情况;

6、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销售部门负责人,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哄抬房价的行为;

7、审核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有关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预售、销售相关的文件资料;

8、听取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实地查验了部分商品住房销售项目;

9、查询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区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网站,检索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土地闲置和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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