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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管理之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4: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员工关系管理之社会保险

论题二:编写一个企业HR经理处理员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具体案例,结合这一个案例分析:作为企业HR经理,在处理企业员工社会保险问题过程中的成功之处,以及不足的地方,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案例:

A公司是一家独资外企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的生产。张某是该公司的一名采购员,2006年3月22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

1、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2000,其他概不负责。

2、在试用期过后,享受各种福利,但公司不负责提供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同工资一起支付给张某,如果张某要交社保,所需费用由张某承担。张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2006年7月某日张某在外出购买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车辆撞倒,导致腹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某与肇事司机,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机赔偿了张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5000元。事后张某并未将这一事件告知公司,而是提出因身体原因病休两个月,公司同意了张某的病休申请,并支付其两个月的病休工资。两个月后张某病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补交他在公司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支付张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但HR经理认为,首先,按照双方当初的约定,公司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这部分费用已经折合成现金作为工资发放,所以公司不应该再负责他的社会保险。其次,张某的交通事故不能视为工伤,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最后,就算公司起初就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他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张某故意隐瞒了具体的受伤情节,使公司无从知道张某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伤害,没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且张某及其亲属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交通肇事的司机已经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案例分析:

HR经理并不是全面掌握了社会保险的内容,也并未按照相关法规处理好社会保险的问题,其中HR经理的认识有正确的,也有处理不当的,下面一一说明。

HR经理认识正确的一点是关于工伤申请的时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正如案例中HR说的,张某故意隐瞒了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节,使A公司不能获取张某受伤的信息,以致于没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张某及其亲属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张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效,且责任在张某,就算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HR经理处理不当的有以下几点:

1、HR经理与张某约定试用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2000,其他概不负责,这点是不对的。法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说明试用期属于合同期的一部分。

劳动法规定:合同期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HR经理与张某约定公司不负责提供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同工资一起支付给张某,这点是非常不对的。一是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单位与员工就必须缴纳,员工自己是不能放弃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执行,不允许自行“变通解决”。二是A公司虽然与张某是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但是由于协议中关于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从而协议无效,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A公司应依法为张某补交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我们对HR经理在员工管理和处理社会保险上提出建议:

一是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可在此投机取巧,否则会大大增加企业成本支出的风险。

二是企业必须给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保,不论试用期,也不论该员工是否在岗。因此,HR经理须谨慎对待长期缺岗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和终止管理。

3、HR经理对工伤的认定不清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案例中,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采购原材料)受到事故(交通事故)伤害的,因此,应视为工伤。值得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案例中张某不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是因为错过了工伤申请的时效,且责任在张某自己,所以A公司不用承担张某的费用。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对HR经理在企业管理和工伤事件的处理上提出建议:

一是一定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依法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鉴定申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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