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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7: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

协议编号:BADD **116

签订日期:

贴现申请人 :****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号 :********* 地址 :*********号 联系电话 :0411-*********

贴现银行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下称“乙方”) 负责人 :蔡莉 职务:行长 注册号 :210000500006040 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号 联系电话 :0411-82808222 鉴于:

(1) 甲方已于本协议签署前在乙方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2) 甲方拟将所持的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申请办理贴现业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拟定,有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合同。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对任何要求起草或促使起草本合同的一方作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银行承兑汇票:指合法有效的以人民币计价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2 贴现: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以背书的方式向乙方申请贴现,乙方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向甲方支付贴现金额,取得票据权利的业务。 1.3 贴现日:就每一份银行承兑汇票而言,本协议项下贴现日是指乙方向甲方支付贴现金额之日。 1.4 贴现期限:指从贴现日起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止的期间(到期日为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则顺延)。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三天划款日期 1.5 贴现授信额度: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为甲方持有的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包含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总额度。 1.6 贴现金额:指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 2012年3月版

第二条 贴现资金的用途

2.1 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只能用于用来满足借款人原材料采购以及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不用于关联方采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汇票金额自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贴现资金之日起至清偿日止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按照本协议第4.2款约定的贴现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并停止对其办理贴现授信额度内的其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2.2 甲方不得将贴现资金用于任何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不得将贴现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不得将贴现资金违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也不得将贴现资金用于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及国家政策禁止贴现资金流入的其他行业。

第三条 贴现授信额度和贴现授信额度期限

3.1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对甲方持有的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元整元(RMB*0,000,000.00)的贴现业务。其中单张汇票的贴现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RMB10,000,000.00),最低不少于人民币**元整元(RMB*00,000.00),但经贴现后所剩余额不受上述单张汇票最低贴现金额的限制。该贴现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连续、循环使用,但所有乙方已贴现但未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贴现总额度。 3.2 甲方任何一次贴现的金额均不得超过其在乙方的授信余额。

3.3 本协议项下贴现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十年,即从

日至

日,除非以下情况或本协议其他条款变更,本协议无需作补充修改或提前终止: (1) 在贴现授信额度期限内,乙方有权基于对甲方的信用情况按年度对本贴现授信额度进行审核,若乙方经年审后决定终止向甲方提供贴现授信额度的,本协议下的贴现授信额度即时终止(以乙方的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应立即向乙方偿清全部授信的本息与费用。 (2) 若乙方决定对本协议约定的贴现授信额度作一定调整后让甲方继续使用的,甲方应与乙方就新的贴现授信额度中相对于本协议有变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额度期限的更改)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基于乙方对甲方的信用情况审核结果及甲方的融资需要,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本协议作一次或一次以上的补充协议。 3.4 在本贴现授信额度项下,甲方的直接前手与甲方间的关系应符合下述第1项的规定: (1) 甲方的直接前手不得是甲方的关联公司。

(2) 甲方的直接前手可以是甲方的关联公司,但该关联公司限定为

。 (3) 甲方的直接前手可以是甲方的关联公司。

第四条 贴现利息计算、贴现利率和贴现期限

4.1 本协议贴现利息按照单笔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和贴现期限(如到期日为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则顺延至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并加计计息天数)的实际计息天数计算,一年以360天为计算基础。贴现利息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由乙方一次性收取。实付贴现金额为汇票票面总金额扣减贴现利息后的金额。如承兑人在异地(指与乙方异地),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均应另加三个日历日的划款日期。

贴现利息 = 汇票票面金额 X 贴现天数X 贴现利率 / 360 4.2 本协议贴现利率为贴现当日乙方根据市场情况的最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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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甲、乙双方同意,如因突发事件或金融环境的剧烈动荡,导致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大幅波动的,乙方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本协议项下的贴现利率。 4.4 任何本协议项下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本贴现授信额度项下单笔汇票贴现的到期日不可超过本贴现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4.5 乙方对甲方保留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一旦发生本协议第7.1款约定的追索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按照本协议第4.2款约定的贴现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陈述和保证:

(1) 甲方是依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在且已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必要的政府机构的批准都已获得且是充分的、有效的。 (2) 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已完成其公司必须的一切批准手续。其根据本协议的贴现行为不会导致违反任何其作为一方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协议或其单方面出具的承诺书、保证书等。 (3) 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贴现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政府批准文件。 (4) 除了在本协议签署以前书面通知乙方的以外,甲方在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行政机构不存在任何悬而未决的或甲方知道可能发生的针对或牵连其自身的诉讼案、申诉案。 (5) 甲方在谈判和签署本协议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在所有实质方面是真实的、准确的、全面的,没有遗漏任何可能导致误解的实质性事实或内容。 (6) 在甲方所知或可预见的范围内,不存在任何没有向乙方书面披露的可以影响其履行本协议能力的事实。 (7) 除了在本协议签署以前书面通知乙方的以外,甲方在其经营活动中,就任何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包括本协议)或单方面出具的承诺书、保证书,未出现任何影响其还债能力的违约事件。 (8)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有权查询其“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的内容。 (9) 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贴现,并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购销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善意的。对经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保证在该汇票项下与其直接前手间的转让是真实的、有效的。如果银行承兑汇票是基于提供商品或服务取得的,则该商品或服务交易真实、有效且甲方已经或将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支付相应对价。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有关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甲方以虚假交易资料申请贴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按汇票票面金额赎回对应票据。 (10) 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11) 乙方不论何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12) 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并将剩余未付款项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13) 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况、财务报告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14)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或承兑人将要或已丧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权提前向甲方收回汇票金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 2012年3月版

及利息和费用。

(15) 甲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与本协议有关的审批及登记备案事项(如需)。 (16) 甲方保证在获知任何可能危及乙方行使票据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

(17) 当有牵连到甲方的诉讼、仲裁或争议,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不时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合理要求的有关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情况、资料。 (18) 甲方声明: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9) 甲方同意若在额度期间其未履行有关节能减排的承诺或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认定为耗能、污染问题突出的,乙方有权中止贴现授信额度或要求甲方提前支付乙方已贴现之全部或部分汇票金额。 (20) 甲方保证就其在本协议贴现授信额度下的全部及/或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所得款项的使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1) 甲方承诺配合乙方进行其贴现资金支付管理、支付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第六条 贴现业务的办理

6.1 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

(1) 经确认为真实有效的甲方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如有)、合资/合作合同(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公司的成立文件原件的复印件(须验证副本原件)。 (2) 甲方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部有权机构)决议,决议同意申请本贴现授信额度及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批准授权代表人签署有关文件并附上该授权代表人之签字样本。经确认为真实有效的甲方的该内部有权机构的成员名单、成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 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贴现申请书》。

(4) 甲方已按要求填写的《直接扣款授权书》。(见附件)

(5) 甲方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商品购销合同及其它能证明其交易真实性之相关文件正本,相关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6) 甲方有效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及密码,且贷款卡的查询结果令乙方满意。 (7) 甲方在工商局的最新公司查册,且该公司查册结果令乙方满意。 (8) 甲方近三年审计财务报表及最近六个月内的内部报表。 (9) 已有效签署并已合法生效的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法律文件。

(10) 甲方已有效签署的授权经办人办理贴现业务的委托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贴现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工作证复印件(或介绍信)。 (11) 经双方签署的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适用)。 (12) 甲方已在乙方处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 (13) 乙方要求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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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如上述第6.1款所列任何文件在本贴现授信额度期限内发生了变化,甲方应在发生变化后的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将变化内容通知乙方,并在该等变化发生后第一次办理贴现时向乙方提供变化后的文件。乙方在甲方提交陈述该等变化的书面通知之前根据原文件办理的贴现,甲方不得以有关文件已经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任何抗辩。 6.3 乙方同意贴现的,应在《贴现申请书》记载的贴现日将贴现金额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6.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贴现金额: (1) 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瑕疵或无效情形。

(2) 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 (3) 本协议无效、被撤销或终止。

(4) 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之一的。

(5) 如为甲方取得本协议项下贴现授信,甲方或第三方与乙方签署相关提供担保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而该等担保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和/或该等担保被认定为无效的。 6.5 尽管甲、乙双方已签署本协议,但乙方并没有接受甲方贴现申请并为其贴现的义务,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贴现申请办理贴现。 6.6 根据本协议,甲方向乙方申请贴现的各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贴现日、贴现金额等应以相应的业务凭证的记载及乙方实际贴现金额为准。 6.7 每笔贴现资金对外支付前,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与贴现资金用途相匹配的相关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如交易合同等)。乙方对该等文件审核通过后,甲方方可对外支付贴现资金。每笔贴现资金对外支付日起三十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与贴现资金用途相匹配的发票复印件。甲方还须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与贴现资金用途相关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追索权

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行使追索权,向甲方追索:

(1)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出票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的。

(2)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 甲方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4) 其他因为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未能全部取得任何一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或在取得后被他人依法追索的。 7.2 乙方行使追索权的,可以要求甲方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 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2) 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本协议第4.5款的约定计收罚息。 (3) 乙方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7.3 乙方在行使上述追索权,要求甲方支付上述第7.2款所列各项金额和费用时,乙方可直接扣除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以用于清偿。扣收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全部到期债务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 2012年3月版

清偿顺序为费用、利息、本金。

7.4 乙方根据本协议对甲方行使的追索权并不影响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乙方可以不按照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第八条 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8.1 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所列任何一项陈述与保证的或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经证实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甲方未履行或已违反的。 (2) 银行承兑汇票发生退票后或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后,乙方从甲方的存款账户中无法收取或无法全部收取票款的。 (3) 甲方未完成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目标或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认定为耗能、污染问题突出的。 (4) 担保人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贴现金额相应的担保的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 导致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甲方未按乙方要求重新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质物。(如有担保) (5) 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发生解散、清算、破产等重大变故或者因进行违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原因失去承兑资格或付款能力的。 8.2 当上述违约事件之一或数项出现时,乙方除采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措施外,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救济措施: (1)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乙方可(但非必需)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在三天内消除违约情形。甲方在规定期间内不消除违约情形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 贴现金额不能按期足额收回部分按本协议的约定计收罚息。

(3) 将甲方于乙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汇入汇出款、代为缴交款项等)用于抵销甲方于本协议下所欠乙方债务。 (4) 要求甲方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8.3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无论乙方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甲方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9.1 本协议的执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协议的执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发生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所附《直接扣款授权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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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10.4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乙方: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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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直接扣款授权书

档案编号:

日期:

: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敬启者 : 账户号码:******** 账户名称:****限公司

本公司现授权 贵行自上述本公司的账户或其他开立于贵行的其它账户内扣除下列的款项或费用,直至另行通知: 1.有关《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编号:BADD 12116)项下的贴现金额。本公司授权 贵行于上述协议项下任何一份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付款或上述协议中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无法收回的贴现金额从上述本公司的账户内扣除。如扣款日为休息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天,直至贵银行收妥款项为止。

本公司授权 贵行自上述本公司的账户内扣除逾期贷款(如有)、罚息、查询费等与该授信有关之所有费用。 2.

本公司承诺在上述本公司的账户内保存足够的款项,以确保 贵行可执行上述的指示。

谨启

账户持有人:******有限公司

账户预留印鉴: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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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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