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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辞职信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1: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目前普通岗位的空姐(国内的航空公司)月薪大致为5000多元,根据“多飞多得”的机制、国际国内航线的调整以及职位的变更,收入会有不同程度的浮动。另外,有的航空公司推出了“预备空乘”用人制度,使更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拥有了成为空姐的机会,竞争不断加剧。尽管如此,空姐仍是大量少女一心向往的职业。还有的航空公司将空姐受到乘客投诉的次数直接与

其收入挂钩,也加大了空乘人员工作的压力。有空姐爆料说,刚上航空公司的时候半年多的实习期内,一个月只能领到900元钱的工资,还不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福利。被航空公司录用后,我们还必须接受数月的职前培训,通过测验、实习后,才能成为真正的空乘服务员。而一般航空公司的职前培训费都在8000到1万元,一般是由空姐自己支付。 ? 实习是成为正式空姐的必由之路。在国航,面向专业学校招聘的空姐,实习期大致3个月;面向社会招聘的则至少要实习6个月。我有一个海南航空公司的朋友空姐刘涛主要负责国内航线的航班服务。她的月基本工资不到2000元,每小时飞行的各种补助一般在20到30元。飞国内线的空乘很累很苦而且补贴比较少,加上现在航班过多,每个人每周的工作时间也都少于30个小时,所以总的算下来每个人的收入也就五六千元。不过,如遇到“五一”、“十一”和过年,每人都会相应增加一部分加班费和奖金。飞国际航线:多飞多得月收入过万。飞国际航线的,月基本工资为1700元,然后每飞一小时可以获得10至12美元的飞行小时费和飞行补贴。一般,一周要飞40个小时,一个月下来要飞100多个小时,收入在一万元以上。头等舱的空姐基本工资比较高,每个月2000元,但小时费和飞行补贴一样。但要是做到乘务长的级别,不仅月工资3000元,每飞一小时还可以拿到15美元的小时费和飞行补贴,月收入可以达到两万以上。

外航空姐:待遇优厚成业内准金领。1997年后,随着民航管理部门对驻外补贴标准的统一和国内航空公司收入的减少,空姐的腰包开始瘪下。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外航空姐的月薪一般能达到1.3万至1.5万元,而多的能达到两万以上,俨然成为了空姐队伍中的准金领。

国内少数几家有空姐招生资格的院校,在招生前都要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还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个别面向社会招生的高校,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篇2:中国空乘工资大起底

中国空乘工资大起底

空乘是在大众心目中优雅,神秘的职业,很多美丽的女孩子都想成为一名空乘,但是这份工作能带来多少回报呢,今天就让我来揭秘一下空乘的薪酬吧。 no.1----厦门航空 小时费:见习15/小时,养成25/小时,经济舱普通乘务员:78/小时,经济舱责任乘务员91/小时,头等舱乘务员86/小时,乘务长(新)102/小时,(不带学员),带学员108/小时、双照安全员+8/小时元基本工资:签合同(专科)2800元,(本科)3600元。未签合同:公司补贴1200元补贴:餐补,夜津,住房,交通费1200元过节费:大节日1000元过夜费:乘务员90/天,乘务长120天,一天算两天 ,两天算三天,三天算四天过夜。

评:单看厦航工资和待遇,厦航一定是国内最高的,但是厦航cc辛苦的一面就很少有人知道了,培训中心以及定岗后的高压力,也是国内航空最严格的。而且公司年终奖和住房公积金的偏少,如果想时刻充实自己的业务专业,来厦航是你最好的选择,厦门环境好,食堂一流,男生住的没话说。但你想 求个工作,安安稳稳的,过的潇洒一点的,劝您别来厦航,

在厦航你想混日子是不可能的。

员工对公司满意度:★★★

跳槽指数(离开本公司):☆☆

基本工资: no.2----中国国际航空

小时费:放单前(无毕业证)15/小时,(有毕业证)44/小时,放单后69/小时 ,广播员+8元,兼职安全员84/小时,乘务长是102/小时基本工资:实习期1050元,转正后2650元每月各种补助:1000元过夜费90/d 评:作为一个载旗公司,国航强大的实力当然是很多cc不二的首选,小时费及其他补助也相对居高和稳定。对于cc在公司的地位也是相对倚重,对待旅客各种投诉也处理公正,但是内斗就相对明显。

员工对公司满意度:★★★★★

跳槽指数:☆ no.3----东方航空(包括中联航&上航) 小时费:实习生29/小时,转正后58/小时,头等舱和劳务制安全员78/小时,乘务长与合同制安全员84/小时,主任乘务长126/小时,广播员+5元。基本工资:实习生1000多点,合同工1900元,头等舱2500元过夜费:150/天。长航线和个别国际航班有美金补贴40-200元不等,国际40美金/天。

评:尽管东航声称对外扭亏为盈,单从今年年终奖以及待遇补助各方面来看,东航还在发展之中,且招聘时候户口限制严重,导致本地外地员工待遇差别有所偏颇,东航,加油哦。

员工对公司满意度:★★★

跳槽指数:☆☆ no.4----海南航空

小时费:ca1~~ca2/实习生:10~15/小时ca4:35/小时ca5-1:45/小时6-1 :55/小时6-2:65/小时cp1 cp2/乘务长:95/小时基本工资:初级1500元,晋级后2100元房补:1500元 交通费:1000元通讯费:200元新疆基地的一个月还有1500元的援疆补助 评:海航cc各个级别待遇相差很大,很多服务标准却都是按五星来衡量,大量乘务员抱怨工资少的可怜,业内最低,活的苦逼,然后被迫辞职。海航继而宣称让辞职的乘务员后悔。后悔在哪?我们拭目以待。

员工对公司满意度:★★

跳槽指数:☆☆☆ no.5----南方航空

小时费:实习生30/小时,普通舱55/小时,等舱/公务舱60/小时,乘务长80/小时。专职安全员65/小时,兼职安全员68/小时。考托业考到一定的级别,小时费会涨三到五块钱不等。 基本工资:实习生1500元;转正3000元左右(未扣五险一金计算)。

公积金:2000 过夜费:一天120,只有一晚的过夜算两天240。驻外45美金一晚上。

评:南航基地多,回家方便,国际线多,直接和公司签合同,福利好,这些都是南航的优势,虽然和国航比起来,各方面略逊一筹,但是,回家就是最好的选择。

员工对公司满意度:★★★★

跳槽指数:☆ no.6----深圳航空

乘务员小时费:学员20/小时,初级35/小时,普通乘务员57/小时,两舱62/小时,初级乘务长72/小时,普通乘务长82/小时,高级乘务长85/小时,月飞行80-90正常100%小时费,超过90拿105%,90-100拿110%,超过100拿130%小时费,暑运春运小时费150%。安全员小时费:安全员学员20/小时,初级安全员35/小时,安全员57/小时,高级安全员62/小时,资深安全员72/小时,安全员教员82/小时,资深安全员教员85/小时基本工资:2150元过夜费:100/天 评:相对于前两年,深航疯狂的跳槽指数,现在的深航已经好多了,管理也相对轻松很多,即使是后妈带的孩子,时间久了也会有感情的,其实也不会太差,是吧。 员工对公司满意度:★★★

跳槽指数:☆☆☆ no.7----春秋航空

小时费:见习乘务员55/小时、普通乘务员65/小时、飞国际再加15/小时,安全员80/小时,乘务长110/小时。基本工资:底薪1500+300补助,有日语证书的多加1000,有乘务英语中级的再多加1000。补助:通宵班补助200,还有销售补助、龙卡补助„„加起来1000多左右„„。

评:春秋航空的廉价票,不代表员工的廉价,尤其是今年的年终奖,大出所有人意外,虽然公司很多地方不完善,连培训设备也是租用东航。但是谁又能说不比几年前要在机上拍卖东西好得多了呢?

员工对公司满意度:★★★

跳槽指数:☆☆☆☆

飞行员招聘 空乘招聘篇3:hr宝典

招聘篇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重点总结:

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 录用篇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典型案例

(一)案件主要事实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2004年11月,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马航)委托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航服务公司)在外航服务公司发布了马航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的招聘广告。8位女性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并被确认录用。2005年2月至6月间,这8位女性应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政审手续,并将政审材料和办理马来西亚工作准证所需的材料寄给了外航服务公司。后8位准空姐多次询问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两公司均称正在办理手续,要求8位准空姐在家耐心等待。直到2006年9月8日,在北京建国饭店,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告知这8位准空姐,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放弃对其的聘用,同时要求她们在其拟好的内容为我自愿放弃马航的聘用,自愿放弃向马航索赔的权利的中英文放弃书上签字,而且声称如果原告签署了放弃书,便可拿到11000元人民币的礼物,否则便无法获得该礼物.因放弃书显失公平,8名准空姐毅然拒绝签署。 2007年9月,8名准空姐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900元-93200元不等。

庭审中,被告马航认为,该公司与8名准空姐之间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因此该公司对8名准空姐也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同时,马航表示,作为马来西亚注册企业,其在华办事处不能自行招聘中国员工,而只能接受中国特许的外事服务机构派遣的劳务人员。中国雇员与外事服务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外事服务单位则与外企在华代表机构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8名原告已经由外事服务单位派遣到该公司工作,马航与8名原告之间仍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外航服务公司则表示,该公司作为有相关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于2004年9月与马航建立了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基于此,应马航的要求该公司在网站上发布了此次招聘广告,并组织人员到马航安排的场所应聘。在招聘过程中,该公司未向马航和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并全面履行了与马航之间的合作协议和委托的相关义务,并为应聘者提供了准确的招聘信息和应聘服务,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2008年6月下旬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聘者与应聘者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但是,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订约过程中,招聘单位以其行为导致应聘者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依据该合理信赖从事相应行为导致损失的,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航公司受马航要求为其招聘空乘,与马航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因此,马航对外航公司在按其要求进行招聘活动

中对应聘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强制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的请求未获支持。

入职篇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典型案例

韩某在北京某公司工程部当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08年12 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

仲裁结果: 2009年6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向韩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两倍工资差额9067.43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的主要原因是韩某拒绝签订,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于是该公司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申请证人刘某、宋某出庭作证。刘某、宋某证明在2008年六七月间曾经接到过公司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去签合同,宋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但对于韩某不与公司续签的情况,该公司缺乏证据说明,法院认为该公司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义务,且直至韩某提出辞职时,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劳动者韩某支付10171.94元。

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典型案例

王女士于2007年9月到北京某报社广告部从事制作、核版工作,并签订了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10日,报社与一家钟表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广告合作协议,客户要求在其报刊上刊登半版的钟表广告。王女士在对这项业务进行核版时,发现广告的版面设计大小与订单不符,遂要求制作人员进行修改,直至报刊开始印刷时,王女士发现广告版面的尺寸仍未修改过来。广告刊出后,钟表公司马上与报社进行交涉,报社只好将20万广告费退回并赔礼道歉。4月21日,报社经调查、研究,以王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王女士认为,自己已经尽职,也指出了制作人员的工作错误,最终失误应与本人无关,且报社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不能认定自己为不胜任工作,不应对自己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报社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仲裁结果

据调查,王女士在此次广告错刊事故中,确实指出了广告制作人员的错误,而且报社也未能提供关于不胜任工作的考核标准,所以,报社以王女士不胜任工作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决定是不合法的。经调解,报社在向王女士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篇

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

典型案例

张女士来到某贸易公司从事财务主管工作多年,期间工作表现良好。随后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张女士患病,因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转为慢性疾病,后来时常因其身体状况和病假问题影响工作。该公司领导经讨论认为,张女士目前的身体状况不符合财务主管工作岗位的要求,已经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决定将其由目前的工作岗位调到相对轻松的其他岗位,以方便治疗和休息,相关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

张女士认为其在公司工作多年,表现良好,用人单位于情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待其痊愈后继续工作;于理在没有征求她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擅自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拒不执行公司的安排。

在双方经过数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张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张女士不服,将该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庭经调查认为,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张女士的身体状况无法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情况,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因此驳回张女士的申请,裁定该贸易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篇

员工声明双方再无争议,还能再要求双倍工资吗?

一、典型案例

周某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解除协议。协议只有简单几句话:“公司向周某支付五千元,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费用,双方关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争议。”后面是公司盖章与周某签字,以及签订日期。

离职后,周某的一个朋友告诉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给双倍工资的,以周某原来的工资水平计算,双倍工资至少超过4万元。周某一听,便去找原公司索赔。原公司则认为双方的争议已经解决了,不同意给钱。周某便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开庭时,公司承认周某在公司上过班,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拿出了那份协议,认为已经给周某做出了赔偿,双方的所有争议都已经解决,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因此公司没有理由再对周某进行赔偿。

周某则认为自己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根本不知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而公司方面肯定知道,因此这是公司在欺诈自己。另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超过4万元,而公司解除时只给五千元,其中还包括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于公司完全没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因此这个协议是显失公平的。

仲裁结果:

仲裁作出了裁决,认为解除协议有效,按协议有关条款,双方已经再无争议,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也已经解决,故周某不得再向公司要求赔偿。

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公司以职工违纪为由,在报纸上刊登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声明。职工认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于是与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单位败诉。

今年49岁的南阳市民侯克成于1999年7月起受聘于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当驾驶员。2003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004年7月9日,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以“2004年3月23日上午10时44分,侯克成驾驶本公司6路公交车运营至南阳市北京大道时,违反劳动纪律,强行超车,事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为由,在《南阳晚报》上刊登声明,认为侯克成严重违反了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侯克成不服,向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004年9月4日,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撤销公共汽车公司在《南阳晚报》刊登的与侯克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声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共汽车公司支付侯克成2004年4月至恢复工作之日生活费每月240元,退还收取侯克成的1000元发展基金;裁定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公共汽车公司向社保部门足额缴纳侯克成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公共汽车公司不服,接到裁决后即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侯克成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0日以上,经多次通知未回到单位,所以在报上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

侯克成认为单位认定自己违反劳动纪律事实不清,又不给自己任何申辩的机会和时间,且通过媒介发表声明的形式属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共汽车公司主张侯克成违反劳动纪律、应解除劳动关系,举证不力,且处理程序不合法。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无不当之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共汽车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公共汽车公司2004年4月即停发了侯克成的工资,不让其继续开车,侯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向侯克成依法直接送达决定书,而是在报纸上公告声明,不给被上诉人申辩机会,程序明显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在春节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篇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典型案例 2007年5月,北京某小型铁架加工厂与拾荒者赵、秦二人口头约定了垃圾清理协议。协议约定赵、秦二人负责清理加工厂车间门口堆放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尾料等),每日两次,加工厂既不向二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为其支付工资;同时,要求二人必须遵守加工厂的纪律,不得随意乱走乱逛、偷拿原料。2008年6月,小赵在清理时,不慎从尾料堆上跌落,加工厂领导得知消息后,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用。医院诊断小赵伤及腰椎,日后只能依靠轮椅行走。出院后,小赵被送回了老家。

两个月后,小赵家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在志愿者的帮助下,小赵得到了免费的法律援助,向加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加工厂认为;小赵与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资,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所以小赵不算加工厂员工;加工厂没有指挥小赵在尾料堆上工作,对其受伤一事也就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不应认定工伤,也不应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二)仲裁结果

本案双方仍在不断提供新的补充证据,仲裁委尚未做出仲裁决定。

保险篇

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王某于2007年春节过后,和同村老乡一起进城务工,经老乡介绍进入一家餐饮行业的企业a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约定基本薪酬为1500元。因王某系农村户口,a公司要求王某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由公司为其在本城缴纳综合社会保险。王某的老乡告诉王某,若由企业为其缴纳综合社会保险,会每个月从王某应得工资中扣除八十元左右,这对于急于通过打工补贴家用的王某来说无疑是不愿意的。

次日,王某向a公司提出,自愿放弃综合社会保险的缴纳,并愿意与企业签订协议书,说明是自己自动放弃综合社会保险。a公司考虑到若不为王某缴纳综合社会保险同样可以节约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遂同意与之订立双方协议。协议约定,王某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综合社会保险,企业为保证王某诸项社会保险的相关权益,为其购买含生育、医疗、意外在内的商业保险,每月由公司代为缴纳商业保险费。 2008年5月,在市劳动监察大队对实际用工情况的监察审核中发现a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故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那么监察大队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a公司与王某基于“自愿”和“友好协商”下签订的双方协议是否有效?能否依据该协议免除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商业保险能否替代社会保险?

劳动派遣篇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

小李经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到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保安,2005年1月24日小李持介绍信到该公司面试上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7年1月31日该公司通知小李不用再来上班。 2007年2月13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并确立劳动关系、补办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的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返还2006年12月季度奖人民币230元,返还年货人民币130元。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19日裁决某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李补办2005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

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诉请不同意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不同意为小李办理招、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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