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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建协字第3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0: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02)建协字第3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协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元月30日经中国建筑业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抄送: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协会,有关城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中国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对中国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协会的整体作用,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是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经建设部审查同意成立、经民政部登记、专门从事中国建筑业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遵守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得从事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和事项。

第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称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应冠“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分会是以建筑业内某一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为会员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是以建筑业某一领域有一定专业和知名度的人士为成员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遵照既满足工作需要、又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报告,经本协会

2 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建设部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合并、改组、解散以及名称或办公地点的变更,均须报经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

分支机构的换届,须按经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的方案进行,并须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和经会员大会选举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负责人名单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备案。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制发。 分支机构合并、改组、解散以及名称变更的,须将原印章交回中国建筑业协会注销。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要配备或聘用相应的工作人员,秘书长应是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要坚持近亲回避制度,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内任职。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中国建筑业协会。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制定本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备案。工作条例规定的分支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应与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协会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

分支机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九条 分支机构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业务归口部

3 门的指导,以下事项须报经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批准或备案:

(一)年度工作计划、全国性的会议计划、外事计划、涉外活动、培训计划;

(二)年度工作总结、重要的专项工作总结;

(三)行业性调查报告、研究成果;

(四)会刊资料;

(五)秘书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分支机构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以及应邀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全国性的合作交流、培训等活动,须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即中国建筑业协会某分会、专业委员会。以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须事先报告中国建筑业协会并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或授权的,不得擅自以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经批准或授权以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取得的经济收入,要按规定上缴中国建筑业协会。上缴比例或数额由协会秘书处核定。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外事工作规定,年度外事计划、追加外事项目或应邀与有关单位联合组织涉外活动,必须经本协会同意后按规定要求上报申请。参加外单位组团出国考察、访问的,必须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备案。

分支机构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外事活动,应接受协会秘书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财务制度,按规定设立财务人

4 员,必要的可设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

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按时向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规定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按年度缴纳,具体数额由协会秘书处核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领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财务票据,须经主管业务的秘书长同意。票据的使用须遵守协会财务的有关规定,接受协会财务的监督,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因换届、解散、合并、改组或其它原因,主要负责人变更或离任的,要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行事,损害中国建筑业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劝止、通报批评、停止活动、追偿经济损失的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将报经批准成立部门取消其分支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95)建协字第35号《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所属专业分会(委员会)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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