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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4: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05年5月9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发布了,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中所要求的标示内容如下: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5.1.2 配料清单

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

2、1

13、0

12、1

31、125)”。

1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表1 配 料

类别归属名称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

“蜜饯”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 —— L(l)(升)、mL(ml) (毫升);

b.固态食品,用质量 —— g (克),kg (千克);

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1.4.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表2

计量方式

净含量Q范围

计量单位

体 积

Q< 1000mL Q ≥ 1000mL

mL (ml ) ( 毫升 ) L ( l ) ( 升 ) 质 量

2 Q < 1000 g Q ≥ 1000 g g ( 克 ) kg ( 千克 )

5.1.4.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净含量Q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 mm 5mL <Q ≤ 50mL 5g <Q ≤ 50g 2

50mL < Q ≤ 200mL 50g < Q ≤ 200g 3

200mL < Q ≤ 1L 200g < Q ≤ 1kg 4

Q > 1kg Q > 1L 6

5.1.4.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5.1.4.7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5.1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5.1.5.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5.1.5.1.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5.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5.1.5.2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3 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1.6.1.1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5.1.6.1.2 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5.1.7 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1.8 质量(品质)等级

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5.1.9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5.1.9.1 辐照食品

5.1.9.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1.9.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5.1.9.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5.2.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5.2.2 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5.3.1 批号

4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5.3.3 能量和营养素

如标示能量值、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应符合GB 13432—2004的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注: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目前国内省级疾控中心是这样做的:

将产品放在恒温恒湿培养箱中,质量卫生指标每月测一次,如果三个月各项指标稳定,则产品的保质期可定为三年. 培养条件:温度约37,湿度约75%.

当然,如果你的产品质量卫生指标本来就不理想的情况下,你可以适当缩短检测周期.相应产品保质期可以推算

在做饮料保质期实验时,一般设置三个温度,即将样品分别存放于5度、25度、37度三个恒温箱中,5度的样品作为标准样品或对照样品,25度的样品作为模拟货架上的样品,37度的样品作为环境破坏性样品。每隔5天左右对37度条件下的样品进行品评,品评时与5度的样品进行比较。当37度下的样品出现与5度的样品有较大差异或出现不能被接受的差异时,37度条件下的样品停止实验,那末在37度条件下样品存放的时间乘以3得到的时间即为产品的大致保质期。25度条件下的样品继续进行实验,当25度下的样品也出现与5度条件下的样品相比不能接受的差异时,25度条件下的实验也停止,其保存的期限作为产品的实际保质期。

饮料的保质期试验应分成三块:微生物、外观、口感,应分别设计试验来比较。微生物预测较简单;外观主要是发现变色、沉淀、分层问题,试验者首先要根据产品配方、工艺、经验预期会最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无色饮料的变黄、有色饮料的退色,奶类的沉淀加剧及分层,用37℃与冷藏样来预测沉淀分层问题,50℃与冷藏样来预测变色问题。口感要分是否柑橘属、是清淡还是浓郁风味,模拟市场销售环境来预测。

这主要是提供一种思路和方法。方法是大同小异的,但应用起来还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5 加速试验(也就是破坏性实验)一般都会做,和温度与时间有直接的关系,比如说,在酸奶中做37度保温试验一星期,证明市场上可保持半个月。纸巾在54度下半个月,证明可保持一年,若在37度下保温一个月,证明可保持一年.

我知道有一种实验数学的方法,可使实验次数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优的结果;即优选法(又称黄金分割法);或称0.618法;此法为做实验最基本,也是最简单的方法;其实这种方法在证券分析中也经常使用!早在

六、七十年代由数学家华罗庚推出,当时即被普遍使用;

具体地讲,即您在做各项试验时,比如:假设您在做酸奶37度保鲜试验时,如果保温一个月后早已变质;此时您可以用30乘0.618的天数,即18.5天重新做此实验;结果如果仍已变质,则用18.5天继续乘以0.618,即约11.5天进行实验;而如果在18.5天还没有变质,则您可用30天减18.5天后的数乘以0.618再加上18.5天,即约25天做此实验,如此反复;就可以以最少的实验次数,取得最佳的实验数据,从而确定出您的食品的实际保鲜数据;

运用此实验法也可用于食品配方的研究工作;98年我曾用此法帮一个朋友进行过“采石茶干”配方的实验;只做了六次实验,用了不到六十斤黄豆(还是因为磨浆机较大,一次最少即需用10斤)即取得了最佳的配方数据;做出来的茶干较市面上的不论是韧劲还是口感均有大幅度的提高;

食品储存期加速测试及其应用

摘要:利用化学动力学的原理,改变储存环境来缩短食品储存期,从而在短时间内可得到长寿食品(一年以上)的储存期,以及应用于食品稳定性的测试,确保食品的商业储存期。

A.基本原理

食品储存期加速测试的原理就是利用化学动力学来量化外来因素如温度、湿度、气压和光照等对变质反应的影响力。通过控制食品处于一个或多个外在因素高于正常水平的环境中,变质的速度将加快或加速,在短于正常时间内就可判定产品是否变质。因为影响变质的外在因素是可以量化的,而加速的程度也可以计算得到,因此可以推算到产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实际的储存期。

由于许多包装食品通常可以储存超过一年,评价对储存期产生影响的外在因素,如产品本身配料的改变(采用新的抗氧化剂或增稠剂),加工过程的改变(采用不同消毒时间或温度),或包装材料的改变(采用新的聚合体薄膜),都会希望储存期尽可能持续到产品所要求的时间(商业储存期)。但许多公司都等不起这么长的时间来知道这些新产品/新加工过程/新包装材料能否提供足够的储存期,因为会影响到其他决定(如新工厂的合同,采购新设备,或者安排供应新包装材料等都有时间限制)。因此需要有一些方法来加快产品储存期的测试,食品储存期加速测试(ASLT)因此产生了。制药工业早就广泛应用类似的方法来进行储存期及药效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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