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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7: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4年广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重点。

一、民事行为能力

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5.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三、债权

1.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利益,是为不当得利之债。

2.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补偿其代为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是为无因管理之债。

3.合同之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侵权行为之债

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加害人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四、人身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

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名称权。其中

法人无肖像权、生命权。

身份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亲权、继承权。

五、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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