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兹证明XXX省XXX县XXX乡XXX村民XXX,性别,女,19XX年0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230XXX19XX07294960,与XXX,19XX年06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33XXX719XX06034715,于20XX年2月6日结婚,XXX系初婚未生育,因XXX省一胎准生证取消,依法结婚便可生育一胎。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X省XXX县XXX乡XXX村
20XX年5月13日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X省XXX县XXX乡计生办
20XX年5月13日
《初婚未生育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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