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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4: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险实务10-1雷春104021010

52保险案例解析:

赵先生,45岁,公司高级主管月工资1.5万元,妻子王女士40岁,公司会计月工资4000元,赵小明16岁,正在上高一,赵先生有房、尚有房贷60万,赵先生父母健在农村,70岁,每月给父母3000元,每月家庭开支5000元,存款30万。

问题:

1估测保额是多少?

2保险费估测?

3保险险种组合?(至少两种)

4保险利益有哪些?

解析: 赵小明预计七年完成学业,每年所有费用1.5万,七年10.5万;赵先生父母现在70岁,预计高寿85,每月生活费3000元,每年3.6万,十五年54万,每月家庭开支5000元,十年之后赵小明有能力支撑家庭,所以5万,欠债60万,家庭存款30万,那么总保额应该为

1.5+10.5+3.6+54+5+60-30=104.6所以约计为105万元

根据家庭投保,保额应不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5%,月总收入为

1.9万,所以该家庭投保最高可支出额约为9500元,因此保险费估测大约为9500元

应该投保得险种为:

1.平安馨逸人生两全重疾险+《养老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利益:

平安馨逸人生两全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缴费期

保障期限

缴费方式

两全主险

满期保险

身故保险

重疾附加

重大疾病

保险金

特定部位

原位癌

意外伤害 18~50周岁 8年 20年 年缴或月缴 保险责任 返还期满时所交保费的105% 返还身故时所交保费的105% 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180天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可获得全额赔付,涵盖30种重疾 合同生效180天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即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20%,原合同继续生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女性原位癌(此前未发生重大疾

病),则无等待期

国寿福禄满堂养老保险:

一.《国寿福禄满堂养老保险》每年交费12500元,交10年。保障期到75岁 保险利益:

1、55岁起,每年领取10362.5元(保证领取额,到领取时也可选择月领),至75岁,共计:207250元,如果每年的养老金不领取,还可以复利累积生息,一直到75岁一次性可领取278444元。累积生息可以有效抵御通胀利率变动的影响。

2、年年分红至75岁(红利可现金领取也可累积生息),此产品在一投保时每年都有红利分配,因该产品现金价值高,所以能带来高额的红利,按照中等红利测算,到75岁时的累积红利是157957元。每年的红利可每年现金领取,也可累积生息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领取。

3、身故金,如果是在约定的领取年龄前因意外身故,给付保费的200%,最高给付250000元,疾病身故给付所交的保费;如果是在约定领取年龄后身故,身故金给付时把未领取期限各期内年金的数额的总和一次性给付给受益人,该领取的跑不了。

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额1万元,每年交费350元

保险利益:

1、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90%。

2、

2、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免赔额为150元,给付比例为70%。

三、《安心卡》(A款),每年交费50元。

保险利益:

1.意外伤害住院或门诊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20000元。

3.意外伤害住院每天补贴10元。

4.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免赔为0元,给付比例为90%。 5.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免赔为100元,给付比例为80%。

2平安馨逸人生两全重疾险.+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国寿金色夕阳养老保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利益:

意外医疗赔偿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医药费用开支,将按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获得意外医疗赔偿金,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 意外住院津贴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医院治疗,按\"意外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津贴\",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可达一百八十日。 无理赔奖励计划:若被保险人没有提出任何保险金给付申请且合同以续保方式延续有效,则保险合同每年续保时,可享受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自动增加利益,每次增加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的3%。增加部分累计至保单上载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的30%为止。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金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按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年领养老金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等于年领养老金乘以0.084。

二.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二次作业

2006年8月,A大学与Y保险公司签订学生团体保险合同一份,投保险种包括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在内的三个险种,受益人为该大学的7000余名在校学生,保险期限为一年。

A大学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Y保险公司为要求学校为参保学生进行保前体检,没有向每名参保的被保险人提供书面合同条款说明及询问其健康状况的询问单,也未要求A大学提供参加保险学生包括既往病史在内的健康告知状况明细。A大学在投保人声明栏盖章,并向Y并向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其已向并向公司“如实告知”。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注明,告知声明书中填“√”,即作为投保人“是“的答复,但该告知声明书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及“其他告知事项后的方框中均为空白。Y保险公司并未就告知栏中的事项对A大学一一提出询问。

同年10月13日,该校学生王某突发疾病住院,经诊断为左小脑

动静脉畸形,王某3年前有左小脑动静脉畸形手术史。王某住院治疗共支付的医疗费合计36 000元。

问题:

1、保险公司应否支付保险金给王某?为什么?

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的承保人员,对于学生团体保险中存在的该类风险应如何防范?

答:(1)我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保险金给王某

a.在案例中,保险公司在与学校订立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王某是作为投保人,保险公司有义务向参保的被保险人提供书面合同条款说明及询问其健康状况的询问单,可以要求A大学提供参加保险学生包括既往病史在内的健康告知状况明细。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应该知道保险的相关责任,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询问,因此责任应该在保险人

b.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合同时,应该知道“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注明,告知声明书中填“√”,即作为投保人“是“的答复,但该告知声明书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及“其他告知事项后的方框中均为空白”事实,可以看做保险人已经知道了被保险人的情况

c.险人王某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如果我是作为保险营销员,

a.订合同之前应该对学生的情况作一个基本了解,不用做到一一了解,只要对班级的大概情况做一个了解,一般学校都会自己的档案,对其进行筛选来了解

b.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对投保人说明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将主要信息通过学校传达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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