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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21:36: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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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1998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7年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成员单位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禁种铲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毒防范措施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建立禁毒协会和禁毒基金会,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禁毒工作。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公民法治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等教育活动中,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禁毒图书、视听资料、互联网宣传信息等公共文化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和考试内容并进行督导。学校每学期安排禁毒教育不少于两课时。

- 34职责,实行麻黄草采集、收购许可和销售等流向监控、运输核查、追溯制度,加强麻黄草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麻黄草收购、产品加工和销售台账,并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工作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机场、车站、口岸以及其他重点区域设立固定或者流动毒品检查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海关、民航、铁路、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对管理、收派件、分拣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并执行实名寄递、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发现寄递疑似毒品、非法寄递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寄递货物的相关单据及验视、登记的记录应当留存一年以上备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以及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删除违法信息、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

通信管理等互联网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信息的监测、处臵。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旅店、洗浴、餐饮、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发现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进行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资金流动情况的,应当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吸毒人员管控工作以户籍所在地为主;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负责管控,户籍所在地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建立吸毒人员排查登记、查处执行、

- 78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变更为社区戒毒。戒毒人员家属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回戒毒人员。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有关主管部门和组织开展信息对接、所内帮教、回访评估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应当建立专门区域,或者设立专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病残吸毒人员。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指导社会医疗机构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派驻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将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当面送达被决定人。

被责令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社区康复决定机关应当将其接(送)回执行社区康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行为矫治以及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设区的市三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行为。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有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

除前三款规定外,社区康复的其他管理措施参照社区戒毒规定实施。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建立禁毒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限期完成整治目标。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和毒品监测预警平台。禁毒委员会

- 1112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集、买卖、运输麻黄草的,由农牧、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未执行实名寄递、收货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网络运营者发现涉毒违法信息或者涉毒违法行为,未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删除违法信息、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店、洗浴、餐饮、娱乐场所未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巡查制度,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明知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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