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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规定(修改)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2: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岳麓区市政管理局日常工作纪律规定

为保持良好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加强日常

纪律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守则》、《职工奖惩条例》

及我局《民工队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部门职责

第1条局成立日常工作纪律督查组,负责全局日常工作纪

律的监督、检查、考核。

组长:黄志武

副组长: 谭英

成员:刘艳阳倩影

第2条各科室、所是日常工作纪律的具体落实部门,负责

本部门职工日常纪律的管理、考核、监督、检查以及对违纪行为

的纠正处理和教育等工作(民工队考核由维护督查科片区督查员

负责)。

第二章 休假与请假规定

第3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劳动时间的安排和

劳动纪律的规定。

第4条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

节、国庆节及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公众假期为法定假日,以局

办公室通知为准。其他休假如:公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

亲假、事假、病假等,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政策执行,遵循先报批

后休假的原则。

第5条 休假(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⑴公休假、婚、丧、探亲、产假(护理假)等休假程序

①填写《职工休假审批表》一式两份→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

见→③分管副局长审批→④党政正职批准→⑤局政工科刘艳处备案(一份)

公休假的安排由各科(室)、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并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时如因工作需要须召回上班的,必须无条件服从,假期另行安排。

⑵病假请假程序

①填写《病假审批表》一式两份→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③分管副局长审批→④党政正职批准→⑤局政工科刘艳处备案(一份)

病假应有医院的病假证明和病历复印件,住院须有《住院通知单》和病历复印件,并将此证明附在审批表后。

⑶事假审批权限

一般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批准权限0.5天;分管副局长批准权限1天;两天以上的必须经党政正职批准。

中层干部副职:分管副局长批准权限0.5天;行政正职批准权限1天;两天以上的必须经党政正职批准。

中层干部正职:中层干部正职请假1天以内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必须报批局长;两天以上的必须经党政正职批准。

事假两天以上(含两天)假期从公休假中扣除,扣完当年不再安排公休假。事假当天确需本人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各类休假(请假)必须填报审批表,请病、丧、事假,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提前报批的,可以在休假发生的当天以口头形式请假,科室内勤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审批手续,交政工科刘艳处备案。

第三章有关奖罚规定

第6条 凡能坚持上、下班,不迟到、早退者,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在科室经费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7条 凡不能坚持按时上、下班者,一律按迟到、早退论处,职工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该科室、所当月工作经费50元/人次。民工队人员不能按时到岗的,按照50元/人次的标准实行处罚。

第8条参加会议迟到,3分钟以内会后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15分钟以内每次罚款200元;30分钟以内罚款300元;超过30分钟罚款400元;通知会议无故缺席者,全局通报,罚款600元/人次。

第9条职工未请假无故缺勤或请假未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旷工半天扣100元,旷工1天扣150元。

(2)旷工1天半以上5天以内(含5天),扣一个月年终奖。

(3)旷工6天以上15天以内,扣发当月工资及3个月年终奖。

(4)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到30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其他纪律规定

第10条上班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不随便串岗、脱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11条 不服从工作分配,出工不出力,无理取闹者,科室所长有权先责令其停止工作进行检查,事后再报告分管领导处理,视情节扣罚200-500元,情节严重者纳入待岗管理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民工队如遇政治性任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节假日工作安排须无条件服从,政令不通的,每次扣罚400—2000元。

第12条 维护作业时,未按规定穿着工作服的,每人次扣50元;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施工围挡、安全锥、安全标牌、红色警示灯等)的,每次扣罚100元,如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承担事故认定责任外,每次扣罚500元。

第13条打架斗殴、偷窃单位公物者,扣罚200-1000元,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4条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第一接访、接电话者为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来访电话,并作好记录,首问责任人对能接纳的工作事项直接负责,能办理的要直接办理,需要他人或其他部门办理的,要负责传达、收集、将办理情况告知工作对象,以示负责。对推诿塞责,不负责任造成影响的,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第15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科室所考核办法依据之一。

第16条 本规定由政工督查科依据局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工伤住院期间加班费按标准发放。

第17条 民工队考核的其它未尽事宜具体参照《民工队管理办法》进行。

工作纪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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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工作纪律规定

办公室工作纪律规定

教职工工作纪律规定

严肃工作纪律规定

保安工作纪律规定

公司工作纪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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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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