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申请、评定
第十二条 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和确认制度。其中:资质评定是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在资历评定基础上的资质认定和审批、能力和信誉的认定;复审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确认是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具备资质的养护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甘肃省养护工程资质申报每年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两套。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照人员、财务、业绩、设备等内容分别装订。附件材料由下列资料组成: (一)从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
(三)主要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评价和证明; (四)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专职安全人员、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信誉的评价和证明,由负责该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出具;
(六)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注册资本金、固定资产,以每年审计报告为准;
(七)拥有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机具设备的应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甘肃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按本细则审核。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甘肃省公路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意见及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结束后,准予许可的,颁发《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二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入甘肃省市场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向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出示从业资质证书,资质条件应满足第三章资质条件规定的要求,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予以确认后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报备。有效期以确认的有效期为准,逾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