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使用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范文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规定。银行检查时,开户单位应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条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条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第四条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出。
第五条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第六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各种收支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用途,不许套取现金。
第八条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中头或远期支票,不允许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结算凭证,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
《04 使用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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