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电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院办公自动化水平建设,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满足审判人员使用政府公文交换系统、网上立案等工作需要。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分批为各部门配置笔记本电脑。为加强笔记本电脑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笔记本电脑的配发范围由院党组根据工作实际和经费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条配发的笔记本电脑产权属法院所有,仅供庭室干警用于公务、外出办案、查阅资料、网络阅评等工作使用。所确定的领用人是该笔记本电脑的保管人。
第三条上班期间,保管人必须将笔记本电脑放在办公室供庭室干警使用,下班可以带回家中保管。特殊情况,也可交由其他干警暂行保管使用,但不得借予本单位以外人员使用。
第四条笔记本电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在笔记本电脑上浏览、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保存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笔记本电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禁止将笔记本电脑联入院办公局域网;禁止在上班时间使用无线网卡(包括3G网卡)。
第六条 上班期间严禁用笔记本电脑抄股、玩游戏、网上聊天、购物、看电影、听音乐等。违反本条规定的,除按岗位责任制处罚外,对责任人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被本院督查发现一次,收回电脑。
(二) 被有关部门监控或暗访发现一次,收回电脑,并处罚2000
元。
第七条保管、使用人有义务爱护和管理好笔记本电脑,做好防尘、防潮、防震、防盗和日常维护等工作,使用时须注意:
(一)水平存放;
(二)所有部件勿带电插拔;
(三)过冷、过热、湿度过大、震动过大、电压不稳或强磁场的环境里不要使用笔记本电脑;
(四)使用中不要用手或其他硬物去触碰笔记本电脑的显示屏;
(五)长时间不使用电脑,务必关闭电源,以便电脑散热。
(六)不要长时间让笔记本电脑在充电状态下使用,要对笔记本电
池进行适当放电。
第八条因保管、使用人管理过失引起的损坏,由保管、使用人承担维修费用的60%。因保管、使用人管理过失引起的灭失,由保管、使用人根据折旧(年折旧率第
一、二年按照25%计算,第
三、四年按照15%计算,第五年按20%计算,不足一年按月折算)后的残值赔偿80%;笔记本电脑在办公室中被盗,保管、使用人无过错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保管、使用人管理过失引起的笔记本电脑灭失,在原灭失笔记本电脑购买之日起的五年内不再配发新的笔记本电脑。
第九条各庭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笔记本电脑的使用进行监管,干警相互监督,院监察室、办公室不定期抽查保管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2011年9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