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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2:50: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面由我带领大家学习一下《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解读及相关案例, 《反家庭暴力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法条体现: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实质是家庭中权利不平等的产物,体现的是家庭成员的不平等关系,是强势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控制。理论上一般认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有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其中,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本法主要列举了这两种暴力形式。其他形式的暴力虽然发生几率比较小,但也仍然存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做定义解释时用一个“等”字进行了兜底。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

1 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

亮点二:反家庭暴力工作被列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范围 法条体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暴工作。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依法惩处家庭暴力加害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

2 会要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护权益。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等等。

亮点三:用人单位在反家暴工作中需承担相应职责法条体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用人单位是我国社会支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员工依托的工作组织,它的制度约束和评价对于员工依然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在教育引导员工,预防家庭暴力发生方面有着其他机构难以比拟的便利条件和不可低估的优势。同时家庭和睦、不受暴力影响的员工能够创造更为积极友好的工作氛围和单位文化,也有利于工作效率和单位效益的提升。所以履行预防家庭暴力的职责既是国家对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3 亮点四:发现家暴不报案,相关单位责任人或将担责法条体现: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对不予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责任。

4 法律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借此本法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亮点五: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需积极采取措施

法条体现: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期以来,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的传统根深蒂固,受此思想影响,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包容性较高,在家庭暴力未造成严重后果前,对公权力是否应该介入,存在不同看法。但本法的出台明确表明,国家反对家庭

5 暴力,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问题,家庭不能成为暴力的庇护所,国家公权力必须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有着其他部门机构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本法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等。像本文案例二当中以“家务事不便处置”为由推诿出警的,将有可能被给予行政处分。

亮点六:公安机关可针对轻微家暴对加害者出具告诫书法条体现: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6 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不构成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其适用往往要求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因为达不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的伤害标准而处于公权力无法干预的状态,相当多的施暴者因此而有恃无恐并逐步升级,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本法通过告诫制度将达不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依据,有利于化解受害人的困境。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即轻微的家庭暴力也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一切形式、各种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利于营造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亮点七:“家暴”类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将得以改善法条体现: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为了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

7 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同时根据实践经验和现实需要增加了告诫书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上述法律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高反家庭暴力的意识,从而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过程做好收集和固定证据工作。在此基础上,本法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告诫书,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家暴有效隔离在萌芽状态

法条体现: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

8 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法单列一章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做了相应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内容主要是通过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避免申请人进一步遭受家庭暴力。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

9 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相关措施。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九:“同居”、“寄养”等共同生活关系也受本法调整法条体现: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有些人之间虽然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他们之间由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关系和权利义务,他们之间发生暴力的情况也比较普遍。为了保护这一类人群免受家庭暴力的威胁,有必要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

本条所称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一是监护关系。未成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

10 的监护人。还有的情况下被监护人是由福利机构进行监护。这种情况下监护人虽然不属于被监护人的家庭成员,但其对被监护人实施的暴力也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是扶养关系。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虽然与被扶养人不是家庭成员关系,但也应当受本法调整。 三是寄养关系。寄养是安置孤儿、弃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人员的重要途径。被寄养人虽然法律上不属于寄养家庭的家庭成员,但寄养家庭依法承担了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寄养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重要场所,为了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其在寄养家庭遭受的暴力也受本法调整。 四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许多年轻人出于结婚目的进行婚前同居,还有的是出于多种因素考虑而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同居者之间构成亲密关系,许多甚至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只是由于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不具有法律所承认的相关法律关系,但对其中的暴力受害者也应当给予法律保护。 【相关案例】

案例一:提供证据很重要

女青年小青遭遇家庭暴力,被丈夫殴打后,用手机对伤情拍照,想以此为证据主张权益。不过,当她拿着照片找到律师后,律师告诉她,这样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据。

据张向龙介绍,不少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在遭遇家暴后对伤情进行拍照,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因为照片只能证明受伤害的事实,不能证明所受伤害由谁造成。要尽量在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出具“指定医院函”,再由医院提供诊断证明,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

案例二:要第一时间报警

女青年小刘经常遭遇家庭暴力,她最终拿着伤情照片、警方“指定医院函”、笔录、诊断证明到法院打官司。在律师的帮助下,她的家暴事实在法庭上形成不争的事实,双方离婚时,小刘获得了更多“财产补偿”。

张向龙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对警方的要求提高了,民警因家暴出警要求有家暴笔录,就家暴情节对各方询问,而不仅仅以家庭纠纷处理,这为受害方主张权益提供了有力证据。所以,当事人要记住,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能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纵容对方。 案例三:精神暴力也是家暴

44岁的武女士与中年男子赵某是半路夫妻。赵某文化程度不高,无业,无房。二人婚后一直住着武女士的房子(武女士婚前财产)。婚后不久,武女士发现二人性格不合,几度争吵后,武女士离家与赵某分居。怎奈,赵某不想分手,赵某几度到武女士的单位吵闹。后来,法院判决二人感情破裂离婚,赵某腾房,搬出武女士的房子。

张向龙表示,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前的案例,如果用现在的法律解读,赵某的行为属于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因为他的无理取闹,妨碍了女方的正常工作,对受害人一方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那么武女士除向法院起诉离婚外,还可向法院请求发布保护令,制止赵某的行为。

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心灵影响

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心灵暴力”是中国家庭教育中普遍存在而又未引起重视的问题。它是指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影响其心理健康发展的、身体伤害以外的暴力行为。在中国的家庭里,有不少的孩子都曾受到过各种形式的心灵暴力,致使很多青少年无端端地生活在自卑和焦虑中。那么,发生在人们身边的、常见的心灵暴力行为有哪些呢?

1、威胁恐吓孩子

用要挟的话或手段威胁孩子是家长教育孩子时常常采用的一种错误方法。家长往往认为孩子小、不懂事,讲不通道理,就采用这种

13 “简单易行”的方法,以图达到让孩子听话的目的。如孩子吵闹、不肯睡,家长就说“老虎来了,多可怕,赶快把眼睛闭上”;或把孩子关到黑漆漆的房间,以表示对他不听话的惩罚。这种方法破坏了孩子对家长的信任和依赖,使其胆小怕事,甚至导致恐惧症或者焦虑症;还易使孩子模仿这种行为去骗人、吓唬人,以强迫对方答应自己提出的不正当要求。

2、轻视孩子

很多家长在责备自己的孩子时,总是会拿自己孩子的缺点和别家小孩的优点进行比较,看到别的孩子作文拿奖,于是就骂自己的孩子:“你怎么什么都不行?你要是有某某一半优秀就好了„„”其实,每个孩子都有可爱之处,都是可以发光的金子,家长要善于发现孩子的优点,否则,只顾说孩子的缺点,只能让他们变得更自卑,甚至连原来的优点都失去。因此,家长首先要给予孩子一颗自信的心灵,没有自信的孩子,不会有改变缺点的力量。

3、期望过高

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家长容易出现“家庭超前教育”的浮躁心态,往往不顾孩子的实际情况,强行让孩子朝着父母所希望的方向发展。比如用成人或者“神童”的标准来要求孩子,不停地让幼小的孩子学这学那,学英语、学舞蹈、学画画,然后对孩子说,“为了你,我们牺牲了许多时间,花了大把的钱,你不好好学习,就没脸来见父母了”。对于一个正在成熟和发展中的青少年来说,无疑是一种沉重的包袱,孩子不能达到父母的期望时,会产生自我否定的心理。

4、羞辱斥责常言道“童心不可辱”,不过,当孩子犯错误、做错事后,不少家长喜欢用难听的话辱骂孩子,这会伤了孩子的自尊心,还造成了亲子间的隔阂,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许多孩子干脆“破罐子破摔”,失去进取心。

家长总是不忘给自己的孩子做饭、买营养品,精心呵护孩子身体的成长,却忘了孩子心理的发育也需要精心栽培。不断积累的情绪问题会和青少年的智力一起发展,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让他们迷失。情感上不健康的青少年,无论智力多么超群,也不可能快乐。 家庭暴力危害——易导致心理疾病

案例一:小舟一个人坐在地板上玩玩具,他的爸爸在喝酒。忽然,爸爸不知道想起来什么,大声叫:“小舟,过来!”结果把小舟吓了一跳。平时经常挨打的他磨蹭到爸爸面前,忽然就被爸爸打了一记耳光,小舟还没哭出声来,爸爸就骂上了:“就知道看电视!都学前班了还数不到10,看明年哪个学校要你!”小舟的妈妈赶紧从厨房过来劝解,没想到这更激起了小舟爸爸的怒火,一边数落一边又打了小舟几下,吓得小舟饭也不敢吃就躲进卧室睡觉了。第二天,小舟忽然又跳又唱,说自己就是变形金刚,再也不怕被打了。原来,由于长期受家长虐待,小舟竟然患上了间歇性精神病。

案例二:小奇和爸爸一起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当他们都喜欢的晚会结束,冲突就开始了:爸爸想看球赛转播,小奇想看动画片。小奇跳下沙发把遥控器抢在手里,立即把频道调到他熟悉的少儿节目上。爸爸觉得自己的权威受到了儿子的挑战,一伸手就把遥控器夺过来,

15 随即把频道换到了他想看的体育节目。小奇哭了。爸爸被吵得不耐烦,同时觉得小奇用哭声抗议应该受到教训,所以站起来一边踢小奇一边把他拉进洗手间关起来,嘴里还骂道:“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小奇的妈妈也附和着说“棍棒底下出孝子。”

美国科学家研究发现,频繁遭受暴力或接触暴力事件的儿童比其他儿童更容易感到抑郁和焦虑,这些孩子往往比较自卑,而且在学校不合群,上学后的学习成绩也不如其他孩子好。暴力行为导致的创伤后压力心理障碍症会使儿童更易患其他一些疾病,包括生理方面的疾病。有压力反应的孩子更容易患哮喘、过敏、免疫力低下或注意力不集中等病症。 案例一

缺少关爱14岁少女吸毒

济南市救助站接收的流浪儿童中,有些孩子不仅家境殷实,父母还都有较高学历。但他们宁愿过流浪的日子,也不愿回家与父母相处。 莎莎(化名)今年14岁,母亲是位老师,父亲在金融机构工作,优越的家庭环境让她从小吃穿不愁。但是,她并不快乐。父母平时工作忙,极少有时间陪她。有时,她一天都难得和父母说上一句话。在家里,莎莎觉得自己是多余的。

慢慢地,她开始厌学,常常逃课,性格也变得越来越孤僻。父亲知道后,对她就是一顿暴打。后来,莎莎就经常不回家,结交了一群朋友,整天在街上晃荡。“被送到救助站时,她已经吸毒成瘾了。”姜明有些心疼地说。

16 网吧老板比父亲好

在百度“家庭暴力吧”,记者遇到了20岁的济南网友“音乐盒”。他告诉记者,自己从小遭受父亲的虐待,父亲的责骂已经让他失去了自信,变得越来越自卑。他见到陌生人就不愿说话,现在连找女朋友的勇气都没有了。“音乐盒”说,上小学的时候父亲就经常揍他。有一次,作业上没有写最后那个句号,父亲看到后,拿起一根竹条就打他,因为用力过猛,竹条都断了。“我最受不了他侮辱我,叫我渣子、废物。我夜里经常会做噩梦。”他说。

上初中时,他还离家出走过一次。那段时间他都是靠朋友吃饭,也没去学校。后来在街头一个角落避风时,他被父亲发现了,当场被打断两条肋骨。

他说,家庭环境甚至还没网吧温暖。他跟一个网吧老板很熟,一次实在没钱吃饭了,老板就给了些钱,拿到钱的那一刻他就哭了。“为什么外人都能关心我,而自己的父亲却不能?”

中华女子学院女性教育学教授田梅英认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在维护权益时也面临尴尬。“他们还需要父母的监护,如果真诉诸法律,也有可能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田梅英说。

一半多家长对孩子缺乏尊重

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中,有不少已为人父母。去年青少年研究所在对他们教育下一代的方式的调查中发现,一半以上父母会采取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

调查中,承认“经常打骂孩子,不打不成器”的有5.94%;承认

17 “偶尔会打骂孩子,孩子气得你没办法”的高达48.51%;表示“从不打骂孩子,打骂孩子是家长无能的表现,也是违法的”有36.63%;选择“其他”的占8.91%。

调查显示,有一半多家长的儿童权力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对孩子缺乏足够的尊重和理解,当孩子出现问题时,采取打骂这种最简单粗暴的方法来解决。

该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徐胜男说,如今家长所受各方面的压力的增大、家长对孩子学业期望值的增加以及新时期孩子独立意识的增强,使得一些家庭中打骂现象变成暴力事件并不断升级。这不仅给孩子带来精神与肉体的双重伤害,也是孩子不良性格形成的重要诱因。

强迫孩子上辅导班也是家暴

家长经常对孩子说“你真没用”“你真让我丢人”等话语,从不赞扬孩子,儿童成长过程中经常目睹家庭成员间的暴力,都会使儿童丧失自信,心理上受到极大伤害。“我不理孩子,或者说他两句,这也是家庭暴力?”市民李女士说,之前根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对此,马玉珍认为,各种类型的责骂、威胁、恐吓或嘲笑,又称“冷暴力”,虽然不会直接导致身体上的明显创伤,但很可能对儿童的心理健康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妨碍儿童身体、心理等方面的发展。“比如,家长强迫孩子上辅导班,就是冷暴力的一种形式。”

打孩子一巴掌也违法?

“打孩子是为了他好。”在记者随机调查的30名家长中,有21名被调查者认为,打孩子是家庭内部的事,别人没有权利干涉。“我

18 打孩子一巴掌,也是家庭暴力吗?难道我连自己的孩子都不能碰了?”一位出租车司机说。

济南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兆祥指出,判断家长是否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要看造成的影响是否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他说,一般情况下,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伤害的不法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如果是偶尔打骂,但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孙兆祥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禁止父母虐待子女,并未对家庭暴力作出具体规定。除非把孩子打伤、致残等,触犯了刑法,父母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暴力也会被“继承”

济南大学心理学教授龚晓洁说,孩子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遭受家庭暴力,往往都会接受并使用暴力。这是一种“暴力循环”现象。

她说,家长对孩子动辄打骂,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孩子。经常挨打不仅容易使孩子产生暴躁的性格,还会让孩子误认为,使用暴力手段就能解决问题。在这种环境中成长,当孩子做父母时,有可能把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用在下一代子女身上。

龚晓洁还认为,在暴力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年龄较大的孩子则以流浪的方式逃避家庭暴力。

许多受暴者不但遭受着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有些还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疾患。

山东心理咨询网咨询师杨忠斌说,因遭受家庭暴力患上心理疾病的儿童,他每年都会接诊数十例。“这个数字还在增长。”他说。

19 今年9月,市民赵女士带着9岁的儿子来做心理治疗。赵女士说,儿子从小就聪明伶俐,尤其喜欢画画。可从去年年底开始,儿子性格大变。“现在他几乎不和我说话,表情也很木然。”她说。

详细了解情况后,杨忠斌发现,赵女士和丈夫常常吵架,有时还会大打出手。起初,孩子还因为害怕哭闹,慢慢地就不再说话了。“家长间的暴力行为间接地影响了孩子,导致他患上自闭症。”杨忠斌说,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儿童,由于受到长期的惊吓,他们经常会做噩梦,有自闭情绪。有的还离家出走、辍学,甚至做出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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