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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2: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切实落实项目建设(开发)、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完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年度工作目标,区城乡建设局特与

工程的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签订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安全生产目标

1、杜绝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有效减少负伤率。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文明施工目标

1、施工现场的围挡墙、建筑物外挂密目网及场容场貌文明整洁。

2、施工过程有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沿途无撒漏现象;施工现场内的裸土(含建筑垃圾)有效覆盖,工地周边5米范围内无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

(三)劳务管理目标

规范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严禁出现群体性讨薪事件发生。

二、各参建单位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建设(开发)单位的主要安全管理职责

1、建设(开发)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主导者,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负有重要责任;工程项目需办理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手续后,方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2、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活动时,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不肢解、违规发包工程;不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无《外地入青信用登记证》的外地施工单位。

3、施工合同备案后,不私下要求施工单位签定“阴阳合同”。有多个分包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统一有效协调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劳务用工等综合管理工作。

4、建设单位不对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将施工安全措施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为施工安全生产提供资金保障。

6、建设单位按照青岛市209号市长令要求,定期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留存相关安全检查记录。

7、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方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的停工报告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8、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报告的或区建设局执法检查发现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落实整改。

9、施工过程有抑尘控尘措施,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沿途无撒漏现象;施工现场内的裸土(含建筑垃圾)有效覆盖,工地周边5米范围内无垃圾等。

10、不发生因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引发的群体性讨薪事件。

(二)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管理职责

1、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重要保障,承担安全监理责任;中标总监到岗履行职责,监理部配备监理安全主管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每周组织开展安全周检,并留存周检记录和监理通知等资料。

2、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时审批,审批签字盖章齐全,结论明确;需要论证的方案按要求及时组织论证;无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时,能及时有效制止。

3、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监理,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对于起重机械的安拆、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等关键环节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式监理,书面记录应齐全。

4、对临时用电、脚手架、深基坑、模板工程、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施工机具等及时签字验收。

5、现场发现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时,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及时落实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6、对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监理通知督促整改。

7、检查各分包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双规范”管理情况;对各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队伍的《入青信用证》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制止和报告。

8、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

(三)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管理职责

1、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中标项目经理到岗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施工前办理安全报监,获得施工许可手续。

2、开展安全生产“模式化”管理,公司对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2次以上,项目部对项目的安全检查每周一次以上,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够按照“三定”措施落实整改,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源能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填写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源管理档案。

3、临时用电、脚手架、深基坑、模板工程、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施工前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审批符合要求;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建质[2009]87号要求组织论证。

4、临时用电、脚手架、深基坑、模板工程、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施工机具等在使用前或定期组织检查验收,有验收合格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5、所有工人上岗作业前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未经书面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不得从事施工作业;有安全防护用品的收发记录;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人证相符等。

6、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施工吊篮等起重机械按照规定办理安装(拆除)和使用告知手续;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对设备的使用按照青建管质字[2009]73号要求开展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7、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及“四口、五临边”等高处作业防护措施齐全有效、各材料加工防护棚符合要求。

8、不违法违规转包、挂靠或分包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

9、不以包代管,分包合同签订及时规范,用工单位与所雇用的所有工人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不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包工头”,不层层转包,不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包工头”代发工人工资;施工现场设置“解欠公开电话”公示牌。

10、施工过程有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沿途无撒漏现象;施工现场内的裸土(含建筑垃圾)有效覆盖,工地周边5米范围内无垃圾等。

11、工地食堂、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卫生、消防防火符合要求。

12、施工现场各类应急预案齐全有效并进行适时演练。

三、责任追究

1、在上级部门和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执法检(抽)查中,施工现场未达到标准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项目停工、通报批评、市场主体考核扣分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2、凡因职责未履行、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项目停工、市场主体考核扣分、停止招投标或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违反刑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责任书建设局执一份、施工现场存一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开发)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章)

监理单位(盖章)

监理总监:(执业资格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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