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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培训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新建)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4: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培训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证券业务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反洗钱培训和宣传遵循时效性、全面性及实用性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公司反洗钱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公司新员工入司时接受反洗钱培训,其他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反洗钱培训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公司反洗钱培训计划开展本单位反洗钱知识培训,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建立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常规化机制。

第六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根据公司反洗钱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反洗钱培训工作,提供反洗钱培训师资、教材及试题。

第三章 反洗钱培训

第七条 公司反洗钱培训的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通过反洗钱培训树立员工风险意识,促使员工明确自身应承担的反洗钱职责和工作内容,掌握必要的反洗钱工作技能。

第九条 公司反洗钱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的反洗钱政策和基本状况;

(二) 反洗钱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三) 公司有关反洗钱制度、程序和措施;

(四) 反洗钱的基本知识;

(五) 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和要求;

(六) 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和报告的要求和技巧;

(七)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反洗钱中的地位和作用;

(八) 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

(九) 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及追诉标准;

(十) 其他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根据公司反洗钱培训计划及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反洗钱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加强反洗钱工作人员及与客户接触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培训重点为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反洗钱培训的具体形式和方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可采用举办集中式讲座、下发培训教材、网上教学、脱产学习、出国

进修等培训方式。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机制,确保反洗钱培训取得实效,并将反洗钱培训结果纳入员工个人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管理反洗钱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反洗钱培训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总结、培训影像等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反洗钱培训应至少每年自行组织一次。当地监管部门有更高培训频率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四章 反洗钱宣传

第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反洗钱宣传的对象为自身客户、潜在客户以及社会公众。

第十七条 反洗钱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的反洗钱政策和基本状况;

(二) 反洗钱的基本知识;

(三) 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

(四) 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及追诉标准;

(五) 其他需要宣传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年度宣传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反洗钱宣传可以通过面向客户以及社会公众交流讲解、散发反洗钱宣传手册、张贴海报、公司网站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设立咨询热线、新闻媒体、在

开户申请材料或合同中增加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提示条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管理反洗钱宣传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反洗钱宣传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宣传计划、宣传内容、宣传材料、宣传总结、宣传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反洗钱宣传应至少每年自行组织一次。当地监管部门有更高培训频率要求的,遵循其规定。

第五章 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初5个工作日内对本单位反洗钱培训宣传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自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法律合规部或所属地区合规专员提交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

第二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培训宣传、存档等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法律合规部应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整改,经纪管理总部根据通报情况组织相关证券营业部进行整改。需整改的部门或经纪管理总部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法律合规部对本单位反洗钱培训宣传、存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法律合规部通报相关部门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并抄送公司考核部门在绩效考核时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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