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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试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5: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水平,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结合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及重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试验检测业务,须执行《本办法》。农村公路、县乡道路建设项目及养护大修工程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承担公路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在开工前应申请办理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取得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后,方可从事该项目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不能开展的试验项目,须委托经交通部或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认证具有《等级证书》的,并且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条件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资质条件

1.凡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从业单位方可设立工地试验室,否则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并对其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2.工地试验室按高速和一级公路、二级以下公路分为两个等级标准。资质条件依据主要试验仪器设备及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试验检测项目等,具体详见附件一:《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条件》。

3.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检测内容主要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路面工程、桥涵、隧道及混凝土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专业。

4.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可根据实施情况,可另行申请增加试验检测专业。

第八条

主要职责:

1.承担该公路工程土工、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料、水泥、砂、石材料、钢材、混凝土及制品等原材料常规试验。

2.承担该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及桥涵结构物、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为分项、分部工程的评定提供必要的检测数据和试验报告单。

3.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提供有关试验检测报告。

4.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与编制工作。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填报申请材料,并经该项目执行机构审核后,向质监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1份,主要内容包括:

1.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表 (见附件二)。

2.试验检测机构关于成立工地试验室的文件或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合同文件。

3.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4.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5.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及被聘用的证明材料(原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初步评审

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问题需要澄清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澄清,并出具补正证明材料。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后可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组从新疆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1.重点考察在材料初审时发现的疑问及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

2.专项评审的内容:通过对档案材料和内业资料的查阅,核查检测人员的状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试验检测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计量标定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对检测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

3.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现场评审报告》(附件三)。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评分75分(含75分)以上者初定合格,75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具体详见(附件三)中《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考核评分表》。

第十二条

资质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审核认定后,30日内颁发《新疆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对评审不合格的工地试验室要求限期整改,合格后再颁发资质证书。发放《新疆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依据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为本工程项目发证之日起至交工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按要求,检查评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评为合格的由质监机构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取消其资质。监督检查内容详见《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评分表》(附件四)。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工地试验室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2.进入工作场地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地试验室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中,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和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厅1999年5月15日发布的《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新交质监字(1999)00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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