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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7: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

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2、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3、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

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5、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

(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6、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7、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

立申请表》,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

8、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9、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10、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

关附件,(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1、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一般中

国保监会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的时限规定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2、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13、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

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14、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形式要求是(银行存款)

15、代理机构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报告,具体时间是(1月31日前)

16、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

17、保监会不予换发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的情形包括(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无法正常经营的)(未按规定

缴纳监管费的)

代资考——法规 1

18、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

(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

交(清算报告)。

19、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20、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

21、持有人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22、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是指(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证明)

23、对于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教育的时间要求是(累计不

少于36小时),保险公司的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12小时)。

24、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25、具备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是(大专以上学历,持有资格证书,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品行良好)

26、关于”保险公司员工可否兼任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规定是(不得兼任)

27、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调动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况是(内部同级调动或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

28、保险代理机构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失效时间是(自保险代理机构作出决定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聘请临时负责人

29、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分支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

遵守的规定是(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且委托代理合同的授友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

30、保险公司应对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根据《保险代理机构

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除了要求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之外,还包括(投保与其代理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31、在下列保险公司处理保险代理关系的情形中,属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合理合法的行为的有(对保险代理业务支付

手续费)

32、保险代理机构经营的区域为(住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33、注册经营场所在北京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的区域要求一般是(必须在北京)

34、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对于保险费收入的管理,应该采取的措施是(将待收的保费记入待收保费账户,不得挪用)

35、保险代理机构可以进行对外投资,但是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书面报告中国保监

会,这里保险代理机构的重大对外投资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投资金额达到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36、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代理机构应在(3个月内)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

37、如果发现已经离开了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在该机构工作期间曾有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中国保监

会的处理措施是(依法追究其责任)

38、通过欺骗,贿赂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消

39、《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

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同时限制该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体限制的时间为(1年内)

40、《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资格的,其资格证书将会被保监会撤消,且该

持有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41、如果发现保险公司未按规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登记簿或者保险代理业务账薄的,中国保监会对该保险公司的处罚规定是(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42、如果发现保险公司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的,中国保监会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

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理规定是(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43、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44、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

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45、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

取得(《资格证书》)。

46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是(《资格证书》)

47、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60小时),接受保

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

48、《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开始实施的日期是(2005年1月1日)(151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2、《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

申请换发。

3、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4、《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

业证》)的登记注册。《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5、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6、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7、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8、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9、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

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10、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

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11、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12、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13、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担任监护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4、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5、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

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

起满二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6、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7、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8、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

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1、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2、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

开始起无效)

1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4、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5、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

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6、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7、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

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18、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

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9、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

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

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

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

律、法规的规定。

3、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

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5、(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社会团体)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法》

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

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2、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属于不正当行

为的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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