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 用 电 合 同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方和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的供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守信,严格履行。
一、用电方如使用供电方电力线路,则需无偿提供坑位土地给供电方立电杆架设电力线路。
二、供电方将自方拥有产权(用电手续齐全)的电力线路有偿提供给用电方使用,并负责在
供电期间所发生的电费及维护、管理电力线路。
三、供电方负责将电力线路送到用电方水田机井处,杆下线路倒闸电机由用电方负责。
四、供电方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按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安全供电。
五、用电方在用电时必须本着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不得有意浪费电力资源,不得使
用超过国家标准功率的用电设备,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及供电正常。
六、在供电过程中,供电方设专人管理、维护,用电方不得转供他人用电,私拉乱接,如被
供电方发现按《电力法》将予重罚。用电方如因被处罚擅自终止合同履行,供电方将追
究其赔偿责任。
七、用电方在每年5月1日供电接线前必须向供电方交齐当年费用,每晌地人民币捌佰元
(800元/晌)。如国家电费浮动,按国家规定随之浮动。逾期不交费者,不予供电,
特殊情况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八、双方根据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双方的供电设备不得
随意变动,用电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由供电方专人进行维护,如因用电方自
身使用设备不当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九、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十、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线路不能正常运行,供电方有义务抢修尽快恢复送电,如给用电方造
成损失,供电方不予赔偿。
十一、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电力管理部门调
解,调解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等,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此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供电方:
用电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