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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4: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_______人民法院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 ) 执字第 号

本院在执行 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年 月 日 向本院申请向你(或你单位)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1.你(或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 履行你对被执行人 所负的到期债务 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3.收到本通知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 履行,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年 月 日

(院印)

填写说明:

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抬头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

2.申请履行到期债务情况。表述为:“本院在执行 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年 月 日 向本院申请向你(或你单位)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知书。”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日期。

3.通知的法律依据。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4.通知内容。

三、尾部。

1.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2.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根据该规定,代位执行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不同于作为破产原因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暂时无偿还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根本无偿还能力,否则即应执行终结或进入破产程序。反之,若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就没有必要将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执行标的。需要注意的是,评价被执行人能否清偿债务应排除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的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或生产、经营的必备财物等,而只能以此外的财产及资金为限。

2.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本案以外的”是指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要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这里指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当然,对于未到期债权,第三人如自愿提前履行,申请执行人也应有权申请代位执行。这种到期债权是现实的债权,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债权,不能附有条件或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注意三点:一是被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违法所得、犯罪所得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保护;二是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拥有的权利,必须是金钱、有价证券等可执行债权,物权和人身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执行的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6条还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收到履行通知书后,与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或延缓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或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这时的异议如果仅仅是对履行期限所提出的,也应认为其异议无效。

3.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代位申请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享有是否申请代位执行的权利,只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作出是否适用代位执行的决定,而不能不尊重其权利擅自决定。人民法院发现有可以代位执行的对象,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并加以指导。代位执行涉及诸方面具体问题,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为宜。申请书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正在执行该案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并写明第三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地址、住所等基本情况,以及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实、原因、财产状况以及要求第三人给付的数额等。对申请书人民法院不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有关借据、欠条、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其享有债权即可。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认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直接送达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这一项内容是关于第三人义务的内容,第三人负有两方面的义务:(1)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这就相当于直接对债权进行了变价,把债权收取权利直接交给了申请执行人。(2)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当然被执行人也不能向第三人收取这个债权。这就是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到期债权关系进行冻结。执行过程中,也可以先采取冻结措施,然后再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的15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赔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

3.第三人的异议权

为了保护第三人免于受到不公正对待,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4.第三人违背通知中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二是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出异议也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第一种情况,其法律后果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7条之规定,即“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第二种情形的法律后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即“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发出的履行通知中应当明确列出具体的法律后果,即第65条、第67条之规定。

此外,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和执行实践的要求,通知书还应包括以下两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代位执行请求事项及理由,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述的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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