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造林管理合同
甲方:商丘市民权林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林场职工(以下简称乙方)为进一步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和强场富民发展进程,充分调动广大职工从事林业生产积极性,甲方在拥有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推行“林场+职工”的联营造林模式,吸纳职工个人资金投入造林,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将部分林地的管理、使用和受益权发包给乙方,实现林场和职工效益双赢。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联营造林地点、面积
甲方将位于分场林班小班经过整地后的亩土地发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林分组成,造林树种总株数。四界:东至、西至、南至、北至。(GPS定位图)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暂定为该林分的一个轮伐期约计12年。从2011年元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根据甲方的生产实际情况,如到期采伐申请未能批准,合同期限顺延至林木采伐为止。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林木销售的部分收益权;
2、甲方无偿提供土地,由乙方出资营林管理。(挖坑、栽植、施肥、浇水、病虫防治、看护和林木抚育等一切经营活动);
3、甲方负责造林地统一规划、统一购苗,造林时由乙方承担苗木费、栽植费;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营林技术管理和病虫防治技术服务;
5、甲方每年对林木经营管理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由甲方对林木保存率、生长量进行调查记录,调查记录由甲乙双方签字附其合同后存档备案;
6、林木采伐由甲方根据生产计划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其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相关费用对应双方分成比例承担;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林木销售的部分收益权;
2、乙方承担林木资源管护责任;
3、乙方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应在85%以上,2年后保存率应在95%以上;为有利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在此合同签字时,甲方收取乙方保证押金100元/亩,经甲方检查验收,达到以上要求的,退还其押金。
4、合同经营期内,若乙方进行合同转包,须经甲方同意。
5、合同经营期内,一旦发生林木火灾等突发事件,乙方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外,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6、林下土地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五、联营造林技术要求
1、造林树种
杨树选用中林46杨、200
1、欧美10
7、108速生杨等优质苗木,要求苗木米径3.5cm以上,苗高4.5m米以上;刺槐苗木要求地径1.5cm以上,苗高1.5m以上的实生苗。
2、坑穴规格:杨树80×80×80厘米
刺槐40×40×40厘米
3、基肥要求:杨树每穴施过磷酸钙0.75公斤、氯化钾0.25公斤、烘干鸡粪1.0公斤;刺槐每穴0.5公斤过磷酸钙。
4、密度设计:每亩株数
六、林木销售作价、分成比例
林木销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林木价格评估。
采取林木收益比例分成办法。除去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费用外,按每小班单位面积的平均产值为核定基准,达到平均产值的(含平均产值)以上者,按甲方60%,乙方40%分配,低于平均产值的按照其分成比例(40%)的基础上进行核减。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林木经营期内应加强林木管理,若林地破坏或林木丢失,其损失部分甲方有权从乙方分成比例中扣除;
2、经营期内,单方终止合同或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合同经营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损失的,由甲乙
双方共同承担。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份。 十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合同经营期内林地经营管理核查情况记录表
甲方:商丘市民权林场(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