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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请

发布时间:2020-03-02 01:28: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平邑县民校公办籍教师维权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教育是立国之本、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竭力发展教育是基本国策,所以党和政府号召全社会重视教育,全社会要尊重老师。一时间唤醒了全社会“尊师重教”的风尚,让我们这些教师也在寂寞的清贫与奉献中,多少找回一些自信和尊严。

但你们可知道,在教师队伍中还有我们这一特殊的群体,当年在我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鼓励下,在我们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民办学校兴起,一些有开创意识的优秀公办籍教师进入了民校。但我们这批教师却与公办教师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地位,正在受着不公正的待遇,不仅被辞去了公职,注销了事业编制,而且不能享受作为教师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

即便如此,我们这一群体的教师也没有离开自己所钟爱的教育事业,依然在忘我的奉献着自己的热情和年华,不辜负一名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

在此,我们想从目前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上,向各级领导进行汇报,请领导们能结合实际情况,对我们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切实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不胜感激!

一、现实情况下,我县民校教师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我县的部分领导公然违背国家的法律政策,把公民办学校的发展对立起来,把民办教师看成是“缺乏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的人”。在民民教师的权利方面处处设置障碍。

1、2005年在没有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单方面辞去我们的公职,注销我们的事业编制。

2、强迫我们写辞职报告,三番五次要求我们迁移户口,提出人事档案放入人才市场,并以不让缴纳养老保险相威胁。

3、2003年,县城中学从乡镇中学招聘一批教师,不让我们民事教师参加。严重违反了事业单位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原则。

二、我们的心声:

1、我们没有违法。我们从事民办教育符合党和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到民校工作的教师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等同公办教师,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

2、我们始终没有“离岗”。我们在民校同样从事教师这一职业,同样为国家的教育事业出力,只是工作单位的变动,不存在离岗。调动手续的简化,乃至凭据不足,这其中的责任,不是单反面的,更不能由教师承担。当时我们在民校工作,任何领导没有通知我们不应该干或是耽误了公立学校,违反了劳动纪律、人事制度等,更没有人告诉我们从事民办教育比犯罪还严重,要被开除公职。更别提给我们下通知,让我们回去了。

3、我们是功臣,不是罪人。这些年来,我们没拿到政府的一分钱,同样为国家的教育事业出力,我们应该是功臣。我们教师队伍中很多犯了罪的败类,还保留公职有工资等。难道从事民办学校教育,比犯了罪还严重吗?

4、同样为民办学校,赛博中学教师都保留公职,有无条件回公立学校的权利,为什么我们不能?“一样的客为什么不一样待”啊?

5、在我们县,有我们一样的公办教师,同时干了多年民校;也有我们在民校的同事,干了几年民校又回到了公办学校;更有的教师,做了多年生意,又回到公办学校上班;也有的多年不上班,工资不少。这些有怎么解释?

三、我们的维权要求

在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图中,我们是教师队伍中不应该遭受不公正待遇的群体,我们要求:应该遵守《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政策的要求,切实维护我们的利益。

1、依法保留事业编制,恢复公职,安排上班。

2、晋升职称,调整工资,教龄、工龄连续计算。

3、足额交纳养老保险,办理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障。

我们坚信在共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在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惠民政策下,我们要求及我们遇到的困境都会得到合理的解决。我们恳请领导们忙之中抽时间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我们将拥有逐级上访的权利。以上诉求若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平邑县民校公办籍教师2014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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