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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信银行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实施细则(试行)(信银字【】780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03:04: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信银行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行战略客户营销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扩大战略客户与我行在更多领域、更深层次的业务合作,同时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依据《中信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对象原则上为全行性战略客户中跨分行的集团客户。总行公司银行部将根据全行战略客户营销管理工作的需要,从上述客户中重点选择部分业务辐射范围广、下属企业分布与我行分支机构结合程度高、合作前景良好的集团客户开展统一授信工作。

第三条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均应纳入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管理:

(一)集团总部和全资子公司;

(二)集团绝对控股的企业;

(三)集团持有股份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四)集团间接控股的企业;

(五)其他需要纳入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工作实行主办行制。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确定集团客户主办行。原则上集团总部所在地分行即为主办行,其他分行为经办行。总行公司银行部也可根据实际营销管理的需要另行指定主办行。

第五条主办行职责:

(一)负责全面调查了解集团客户整体情况,在总行指导下与集团总部进行统一授信业务谈判,提出纳入统一授信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名单,初步确定整体合作方案;

(二)负责起草集团统一授信调查报告,经分行审批后上报总行,当辖内集团及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不足时,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出调增授信额度的申请;

(三)负责集团客户总部的客户关系维护,协助总行协调解决在与集团整体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全面收集集团客户的各类信息,及时了解掌握重要业务机会或重大经营变化并向总行报告。

第六条经办行职责:

负责按照总行有关要求对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授信现状和潜在需求进行调查,负责落实总行有关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额度使用的规定;

负责组织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营销及授信上报工作,当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不足时,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出调增授信额度的申请;

负责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日常客户关系维护,协助总行协调解决在与成员企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负责全面收集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各类信息,及时了解掌握重要业务机会和客户重大经营变化。

第二章集团统一授信发起、调查及审批

第七条集团统一授信的发起、调查及上报审批工作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牵头组织,主办行和经办行具体办理。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确定组织发起集团统一授信的战略客户并指定主办行。主办行应在总行指导下与集团客户总部开展营销及业务谈判等工作,初步确定集团授信合作意向、合作方案和纳入集团统一授信的成员企业名单等。

(二)总行公司银行部向全行下发关于开展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工作的通知,要求分行对辖内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开展授信摸底调查,并在总行规定的期限内将已有存量授信情况和潜在授信需求汇总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

(三)总行公司银行部汇总各分行上报的授信信息后,最终确定纳入集团统一授信的成员企业名单,并根据与集团客户总部初步确定的合作方案提出指导意见下发主办行,主办行应根据总行公司银行部的指导意见综合考虑战略客户在我行的存量授信情况、潜在授信需求、集团客户整体状况等因素完成集团统一授信报告并提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主办行将审批意见及授信报告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总行公司银行部根据全行整体营销管理的需要出具有关意见,并连同主办行授信资料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对集团统一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根据集团客户的风险状况及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并结合总行公司银行部的

意见,最终核定集团授信总额度,并向总行公司银行部下达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批复同时抄送主办行。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核定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时,在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总量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集团客户现有存量授信和潜在业务合作需求,核定的集团授信总额度除覆盖已有存量授信外,可预留部分备用额度用以支持战略客户的持续营销工作。

第三章集团统一授信额度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对已批复的集团统一授信额度进行分配。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依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的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批复,结合分行的营销需要对集团授信总额度进行划分,并书面通知分行。

(二)根据分行申请和全行实际营销的需要,总行公司银行部在集团授信总额度内且符合总行风险管理部批复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对集团授信总额度划分方案予以调整,必要时可对已划分给分行但长期闲置的授信额度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一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将集团授信额度划分方案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按照总行风险管理部的集团统一授信额度批复和总行公司银行部的集团授信额度划分方案将有关数据及时维护到信贷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批复及划分方案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开展具体授信业务,续做、新增授信额度无论是否在分行审批权限内,均应事先向总行公司银行部申领额度:

(一)在不增加集团授信总额度的情况下,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对额度进行调剂,分行在领取额度后方可提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超过分行权限的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二)在集团授信总额度不能满足分行需求时,总行公司银行部会同主办行与集团客户总部协商,确需扩大集团授信总额度的,由总行公司银行部通知分行将授信资料提交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分行将审批意见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总行公司银行部出具意见后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十三条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关于授信品种的划分方案办理具体业务,需要对授信品种进行调整的,如符合总行授信品种调剂原则的可自行调整,不符合总行授信品种调剂原则的需按现行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各级风险、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将集团及成员企业统一授信业务的额度批复、综合授信协议、业务合同、额度执行情况等数据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管理,确保集团统一授信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总行公司银行部有关集团统一授信额度的调整均以信贷管理系统中提供的数据为基础。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总行将定期对分行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工作进行检查,对隐瞒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关系回避统一管理、擅自为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申请授信或扩大授信、未按规定及时维护信贷管理系统导致授信额度数据失真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集团统一授信风险责任认定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各级公司业务、风险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我行现行规定做好集团统一授信业务的风险监控、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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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信银行战略客户集团统一授信实施细则(试行)(信银字【】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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