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加工厂合伙合同
甲方:黄xx身份证号码:452132xxxxx乙方:黄xx身份证号码:452132xxxxxx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大米加工厂合伙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大米加工厂地址:xx县xx镇xx村xx屯183号乙方家旁,乙方无偿提供场地约1.5亩作建造厂房。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大米。
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2014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以甲方名义向xx县粮食局直属库以租赁的方式,租赁xx县粮食局直属库有所有权的粮食加工机械设备一套,租赁的机械设备需要改造、搬迁、安装及支付租金,需要建造厂房。为此,合伙人甲方、乙方二人决定平均注入资金,完成生产加工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生产加工销售每一阶段(一般以每季收稻谷为一阶段,下同)所需的流动资金,原则上甲乙双方平均注入资金,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2、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平均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生产加工销售每一阶段所出资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以生产加工销售每一阶段所出资为依据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甲方为合伙负责人,以甲方的名义办理各种行政许可证、照等相关手续,甲乙合伙人共同管理生产和产品销售。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与本业务相关的合伙。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合伙五年,厂房折旧30%,合伙八年厂房折旧%,作价卖给乙方,其价款参与分配;合伙年厂房折旧100%,厂房归乙方所有。
2、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