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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地震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3: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廊坊市地震局

关于印发地震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

度的通知

廊震字[2014]31号

各县(市、区)地震局、机关各科室:

《廊坊市地震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廊坊市地震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制度》《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制度》、《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回访制度》、《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地震局

2014年7月15日

廊坊市地震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地震行政执法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相关执法科室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单位主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原则上不作集体讨论。

第三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行政复议人员、执法科室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组成。

第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案件集体讨论由局长主持,局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

第五条 集体讨论案件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研究讨论、形成决议的顺序进行。

第六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笔录。讨论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讨论笔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系内部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地震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涵盖全市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考评工作按照民主、公开、公正、分级考核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个人自评、量化考核、民主评议、集体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采取综合考核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测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全市地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地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地震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地震行政执法配套制度情况;

(四)地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具体地震行政行为情况;

(六)地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地震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地震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五条 评议办法

评议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公开测评、互评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测评本部门的地震行政执法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考核内容:

(一)承担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人员的情况;

(二)执法人员掌握、运用法律、法规和具备行政执法技能的情况;

(三)执法人员履行法定执法责任情况,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四)执法活动是否规范,有无涉及执法过错引发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需追究过错责任情况;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与相关部门配合情况和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第七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考核。

(二)年度考核分别由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写出书面总结,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意见。

(三)执法职能部门年度考核要与日常抽查、测评情况结合起来,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如下,按第六条要求:

1、考评按照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分级考核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个人自评、量化考核、民主评议、集体评定的方式进行。

2、对机关各部门的考评以各部门执法职责为依据,采取自评、民主测评、考评小组考评综合考评的办法。

3、对个人的考评,先由个人自评,部门初评,民主测评,最后由考评小组综合评定。

4、对个人的考评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

5、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对执法责任制度执行得好的集体和个人年终考核给予适当奖励。按照考核结果评选“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实行专项奖励。专项奖励要与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励一并实施。

第九条 凡经考核“未达标”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和“不称职”的执法人员,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未达标”和“不称职”的,按规定程序对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给予诫勉。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地震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范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公示。公示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复议程序;

(四)执法监督的公示。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第三条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刊、网络、设立于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行政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人员情况、执法依据、处罚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方式等内容,以网站方式公示。

第四条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的具体承办机构为信息网络中心。震害防御科负责提供资料。

第五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廊坊市地震信息网查看相关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廊坊市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局法制机构对本局所属职能科(室)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系统公布实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文书统一使用市级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廊坊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程序和相关配套制度、行政执法流程,严格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实施行政处罚“查、审、定、执、监”五分离的工作制度,做到执法机构调查、法制机构审查、重大案件由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罚缴分离、案件回访。

第五条 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制度。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交待案件来源,说明违法事实,列举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明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况,并阐释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履行方式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登记制度。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等进行登记。

第七条 行政执法应当实行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执法标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投诉、回避、听证、罚缴分离、案卷评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情况;

(四)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及行政执法有关配套制度,推行“三步式”柔性执法程序、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等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五)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情况;

(七)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情况;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情况;

(十)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十二)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情况;

(十三)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对行政执法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抽查或者暗访;

(三)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组织评查;

(四)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抽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走访调查相对人;

(六)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七)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八)根据执法监督工作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局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并追究责任处室(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统一我局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是指对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 ( 包括有关证据、执法文书及有关记录 ) 依法评查、评议的制度。

第三条 根据评查内容 ,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行政强制案卷评查、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四类。

第四条

评查内容 : ( 一 )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包括 : 1、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 2、执法人员是否有执法资格;

( 二 ) 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具体包括 :

1、行政处罚案卷的程序评查重点 :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处罚程序 ; 案件办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必须有相应的执法文书予以证明。 2、行政许可案卷程序的评查重点 :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全部程序规定 ; 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必须有相应的执法文书予以证明。

3、行政强制案卷程序的评查重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是否经过批准;是否依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 ; 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对管理相对人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程序的评查重点 : 是否有检查依据和计划 ; 检查人员是否是 2 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 是否作出书面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是否签署意见 ; 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处理。

( 三 ) 行政执法实体的合法性。具体包括 :

1、认定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合法有效 ;

2、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

3、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第五条 评查工作由地震局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 纪检室、办公室参加,或者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主要以查阅卷宗为主 , 直接按比例调阅执法卷宗。必要时,可采取听汇报、走访当事人等方式。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结果根据分数划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地震局统一公布。对评查优秀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不合格的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 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 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 , 责令纠正 ,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地震局政策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地震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地震局行政执法公正廉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地震局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违法行为。新闻媒体或网络信息反映的涉嫌违反地震法律法规行为也应作为投诉举报的来源。

第三条

受理电话(口头)举报或投诉时,要仔细问明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不愿表明者,从其意愿),以及被举报(投诉)部门或个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如实详细记录;受理信函举报或投诉时,要弄清原意,有不清楚的可约请举报(投诉)人面谈或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举报(投诉)信函要保留原件和信封、邮戳,不得丢失;新闻媒体、网络和其他方式举报的,要收集好举报材料,并按举报内容分别查报或查处。

第四条

对各类举报材料,经办人员均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研究处理。

第五条

对属于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自接到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确定是否受理。

第六条

对不属受理工作范围的举报或投诉,转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退还举报人。没有明确被举报(投诉)对象,或无具体违法事实的举报材料,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对于上级交办、转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在20天内将初查情况告知原交办或转办机构。案件办结后应将正式处理结果告知原交办或转办的机构。

第八条 执法科室对各类举报(投诉)事项,受理后均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单送达投诉、举报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审查期限的要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在处理决定中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九条

接到投诉举报件,如临近复议或诉讼届满期限的,应当提示投诉举报人复议或诉讼期限,以避免投诉举报人错过复议或诉讼受理时间。

第十条

对正在发生、情况紧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投诉举报事项,执法科室受理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要严格保密,限制知情范围。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因举报违法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地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及时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回访是指地震部门就执法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文明执法、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回访了解,征询和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地震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各项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回访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回访方式应以上门回访为主,辅以信函回访、座谈回访和邀约回访等形式。

第六条 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地震部门应于决定生效后2个月内进行回访;行政检查应于次季度进行回访。 第七条 行政执法回访包括以下内容:

(一)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无不当;

(二)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无不当;

(三)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四)

行政许可过程中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无不当;

(五)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介绍业务等行为;

(六)

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有无不文明执法,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

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财物或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八)

有无打击报复、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

(九)

事故处理意见及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情况;

(十)

其他违法违纪和不当执法等行为。

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的科应当填写《行政执法(许可、检查、处罚)月报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报表交局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回访由局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实施,除行政处罚案件外,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每月抽取报表所列行政行为发生数的5~10%回访行政管理相对人。上门回访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九条 办理回访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实。情况基本属实,涉嫌违法违纪的,填写立案建议书,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情况不实或者反映问题不明确的,不予立案,并及时将不立案的理由反馈给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受理立案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并做好相关的记录。涉案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立案后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回访应填写《行政执法回访反馈单》,注明回访的时间、回访的工作人员、回访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反映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并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回访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依法行政。严守秘密,不透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相关信息,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回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回访事项有牵连的;

(二) 其近亲属与回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回访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廊坊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廊坊市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震行政执法的监管,保障执法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地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错误地行使职权,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地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地震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一)被人民法院行政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已被依法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备案审查中发现是错案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涉嫌执法过错行为的;

(五)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行政违法案件。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故意伪造证据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办理期限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及幅度的;

(五)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六)因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玩忽职守,不制止、不处罚违法行为的;

(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十)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十一)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十二)其他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根据在办案中承担的职责,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违反规定未经审批,直接实施行政行为的,采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或者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行为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的意见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违反规定直接决定或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六)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而产生过错的,决策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负相应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过错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明确或相互不一致造成适用时出现偏差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相对人、其他有关部门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或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一)对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串供或者提供假证据,涂改、伪造或者毁坏证据、捏造事实的;

(二)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执法过错拒不纠正以及其他阻碍、干扰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对确认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后果轻重、过错责任人过错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分建议: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责令过错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其执法工作;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或者一年内两次出现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过错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建议行政执法证的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件;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而造成过错的,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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