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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5: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4-04 【生效日期】1995-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1995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深圳市政协(以下简称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第三条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政府工作,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和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

第五条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章 承办职责

第六条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政府系统的承办工作;

(二)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工作进行协调;

(四)组织承办部门走访代表和委员;

(五)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六)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总结、推广办理工作经验;

(七)对承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承办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由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二)对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四)贯彻执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三章 办理制度

第八条 第八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承办工作,配备专(兼)职承办工作人员,制定制度,建立有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处处长)负责,具体承办人员办理的承办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第九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必须加强对办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办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第十条 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倾听意见,交流思想,沟通情况。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信息反馈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寄发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根据建议人、提案人提出的意见查清情况,给予重新办理或进一步说明、解释。

第四章 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交办。市政府办公厅在市人大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选派工作人员协助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拟办等工作。

市人大、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需要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会议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到会承接办理任务。对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提交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向承办单位发书面通知交办。

对于重要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厅在交办前应先送市政府领导阅。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认真清点登记并逐件研究。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须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将原件退回市政府办公厅,并附函说明原因,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凡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要做出计划,提出解决时限;因各种原因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市政府办公厅应指定主办、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该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应经常与承办部门保持联系,督促、检查办理工作,并协调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办单位内部应做好催办协调工作,确保办理工作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属一个单位承办的,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根据协调后的意见提出答复,然后由主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答复。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做出答复。

属于紧急情况需立即答复的,要随到随办;属于说明解释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属于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在三个月内办结;确因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先向建议人、提案人简要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答复应用语谦逊、言简意赅,并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答复件要在右上角分四类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标“B”;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留作参考的标“D”。

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市政协办公厅。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将答复同时寄送每位代表或委员。

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将拟答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答复,同时将答复件抄送市政协办公厅。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落实。建议、提案答复后,凡属于要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要按照答复中提出的措施和方案,认真付诸实施,抓好落实工作。对答复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意见难以兑现的,要重新行文,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总结。承办部门在每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市政府在每年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归档。承办部门须将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的原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以备查考。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办理建议、提案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拖延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交市政府办理的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指定部门承办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答复上级交办部门。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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