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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2: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赣林资字[2010]453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公益林的增减变化、管护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客观评价公益林保护管理的成效,充分发挥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厅根据《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了《江西省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翟光木 联系电话:0791-5269523)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

江西省林业厅 二O一O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技术标准 ....................................................................2 第三章 检查方法 ....................................................................4 第四章 数据处理与成果报告 .........................................................10 第五章 质量管理 ...................................................................14 第六章 附则 .......................................................................15 附表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检查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省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及时、全面掌握生态公益林增减变化、管护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客观评价公益林保护管理成效,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正常使用和林权所有者、林木管护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各地生态公益林管护水平的提高,并为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发放和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条 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林策发[2001]88号);

(四)《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五)《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林资发[2004]138号);

(六)《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第三条 检查对象与检查验收机制

(一)检查对象: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二)检查验收机制:采取省、市、县三级检查验收机制,每年检查验收一次。首先由县级实施单位进行自查,然后由设区市对辖区内各县进行抽查验收,最后由省林业厅组织重点抽查验收。

第四条 检查内容

(一)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公益林资源管护情况;

(三)生态公益林面积变化、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

(四)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和发放情况。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五条 地类

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的地类划分标准。林业用地划分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其中灌木林地分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和其它灌木林地;无立木林地分为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宜林地中的灌丛地单列,分为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灌丛地和其它宜林地。

第六条 公益林林种与事权

(一)林种:分二级林种和三级林种。 二级林种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三级林种:防护林分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少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特种用途林分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林等。

(二)事权:分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第七条 生态区位

河流源头、河流两岸、重要湖泊和中型以上水库周围、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

第八条 林龄

根据优势树种确定龄组,有林地龄组划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

第九条 征地类型

征地类型分临时占用和永久性征占用二类。 第十条 采伐类型

采伐类型划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它采伐四种。

第十一条 采伐方式

(一)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和小面积块状或带状皆伐。

(二)抚育采伐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和株间间伐。

(三)低效林改造采伐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和综合改造。

(四)其它采伐分为征占用林地采伐和其它采伐。 第十二条 非法采伐 非法采伐分为盗伐和滥伐。

盗伐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他人承包经营管理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是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及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第十三条 管护形式

管护形式分专业管护、个体承包管护和其它三类。 第十四条 小班核查面积与合格小班

(一)小班核查面积

1、小班界线没有变化时,经核查重新量测的面积与区划界定面积相对误差(以区划界定面积为准)在±10%以内者,并认可该小班区划界定面积;否则以重新量测的面积为准。

2、小班界线发生变化时,重新量测小班面积,并以量测的小班面积为准。

3、小班面积可在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求算。

(二)合格小班

由于管理、管护不力等原因使得地类发生变化,或造成公益林面积减少的,该小班管护不合格。

1、当小班界线因人为因素(如采伐、征占用林地等)发生变化但有合法手续时,该小班为合格小班,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2、生态公益林小班的地类因人为因素而发生变化,有合法手续时,该小班为合格小班,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3、发生非法采伐、采脂、樵采、放牧和滥挖野生植物的小班,为不合格小班。

4、补偿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小班为不合格小班。

第三章 检查方法

第十五条 检查程序与样本抽取

(一)县级自查

各实施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检查验收工作,检查内容包括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管护责任和补偿资金落实、政策宣传、护林人员执勤、森林资源管护等情况。同时,向设区市林业局和省林业厅上报自查材料。

(二)市级抽查验收

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各县公益林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设区市检查验收采用抽样方法进行。

1、抽样方法:以县为总体,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强度不得低于公益林面积的10%。

2、样本确定:随机抽取6个乡(镇、场),其中国营林场至少1个。以被抽中乡镇场为基本单位,每个乡(镇、场)随机抽取2个以上村级(分场、工区)单位,对所抽中的对象进行生态公益林全查。

3、抽样强度:不得低于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10%。

4、护林员样本确定:访问抽中乡(镇、场)3-5个护林人员。

(三)省级核查

1、抽样方法:随机抽样与典型抽样相结合。

2、样本县确定:县级样本及样本数量由省林业厅确定。

3、样本乡确定:样本乡镇由检查组抽取。对样本县随机抽取4个乡镇场,其中国

营林场至少1个。以样本乡镇场为基本单位,每个乡(镇、场)随机抽取2个以上村级(分场、工区)单位,对所抽中的对象进行生态公益林全查。

4、抽样强度:抽样强度不得低于全县生态公益林自查面积的5%。

5、典型抽样:对群众反映、核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及其它管护问题且不属于随机样本的小班,作为典型样本抽取。对典型样本进行单独核查、单独分析。

6、护林员样本确定:访问样本乡3-5个护林人员。 第十六条 检查方法

核查采用文案调查、访问调查、小班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文案调查是了解、查阅被核查县和经营单位有关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管护、补偿基金管理方面的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等情况。

(二)访问调查是对生态公益林制度和管护方面的情况进行访谈。

(三)小班实地核查是对各小班核查因子进行现地调查。 第十七条 文案调查

(一)查阅资料

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全面了解检查单位生态公益林区划和管护等有关情况。县级材料包括: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图、表、卡、证和报告);

2、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3、有关中央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台账;

4、有关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方面的材料;

5、有关生态公益林禁伐、限伐实施方面的材料;

6、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的协议;

7、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8、其它需要查阅的资料。

(二)调查内容

1、管护制度及人员配备情况:检查县、乡两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与补偿资金落实情况。

⑴管护细则:是否编制了管护细则。

⑵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县级实施单位是否制订了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⑶管护人员名册:管护人员名册是否齐全。

⑷管护人员考核:生态公益林管理部门是否制定了管护人员考核制度,并对管护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⑸奖惩制度:是否建立了奖惩制度。

⑹管理机构:县、乡是否成立了相匹配的管理机构; ⑺专职管理人员:县、乡是否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

⑻护林员:县、乡是否配备了与生态公益林面积相匹配的护林员。 ⑼管护区域划分是否合理:管护区域的划分是否有利于管护活动的开展。

2、管护责任情况检查:检查县、乡两级公益林管护责任情况。

⑴管护责任书:当地政府是否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了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⑵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是否与护林员签订了管护合同。 ⑶限伐协议:林业主管部门是否与林权所有者签订了禁伐协议书。 参见附表1。

3、管护责任与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检查:检查县、乡两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与补偿资金落实情况。

⑴一卡通开通情况:个人林权所有者和管护人员是否开通了补偿费和护林员管护费一卡通服务。

⑵资金发放情况:补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是否存在挪用、挤占、截留、贪污行为。

⑶资金管理账目:资金管理账目是否清晰。 参见附表2。

4、档案管理情况:通过查阅相关档案记录和资料,检查县、乡两级公益林档案管理情况。

⑴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⑵管理人员:是否配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⑶档案储存:是否配有专用档案室、档案柜及专用计算机。

⑷文件档案保存:是否分类对有关合同、协议、公益林小班分布图、小班因子表全

部进行了分类保存。

⑸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否建立了全县统一规范的生态公益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 参见附表3。

5、政策宣传情况:通过查阅相关档案记录和资料,以及现场检查全面评价县、乡两级生态公益林政策宣传情况。

⑴电视、广播、报刊:分国家、省、市、县四级分别登记数量。

⑵宣传册、公示牌:是否印发了宣传册,设置了公示牌,登记有关数量和所用费用。 ⑶标语:是否在公益林区刷写、张贴了有关标语,登记有关数量和所用费用。 ⑷宣传标志牌:是否在公益林区入口或在公益林连片面积超过1000亩的主要入口设置了永久性宣传标志牌,登记有关数量和所用费用。

参见附表4.第十八条 访问调查

访问调查对象主要为管理人员、管护人员和公益林区干部群众。

(一)护林员

1、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和号码、家庭住址,是专业护林员还是兼职护林员,管护人员核实。

2、管护形式:是专业管护、个体承包管护还是其它管护形式。

3、管护面积:指护林员的管护总面积。

4、管护合同:指管护人员是否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了规范有效的管护合同。

5、管护面积与管护范围是否匹配合理

6、出勤情况:管护人员是否规范填写了出勤表,年出勤天数。未填写出勤表不得分。

7、巡山、管护记录:是否对巡山、管护情况进行了记录。 参见附表5。

(二)社区公众

1、访问对象信息:随机访问林业部门和乡村干部、管护人员以及公益林区群众四类人群各3-5名,对访问对象登记相关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单位、家庭住址。

2、是否愿意把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地;

3、管护资金应到位数量:指单位面积;

4、管护资金实际到位数量:指单位面积;

5、是否认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6、是否认同现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

7、是否存在违反禁伐、限伐情况;

8、生态公益林管护后是否对收入有影响,如有影响,则收入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9、是否存在樵采、放牧、滥挖野生植物等行为。 第十九条 小班实地核查

(一)小班界线核对

核对小班界线,当实际小班界线与区划界定的小班界线有变化时,要求按照新的小班界线重新划分小班。小班的最小面积为1亩。

(二)面积核查

对小班边界没有发生变化的小班,重新量测面积,当量测面积与区划界定小班面积的相对误差在±10%以内时,维持区划界定的小班面积不变;当相对误差超过±10%时,以新量测的小班面积为准。小班面积相对误差计算公式为:

小班相对误差(%)区划界定面积重新量测面积100%

区划界定面积对小班边界发生变化的小班,以重新量测的面积为准。

小班面积可采用地形图调绘和GPS等方法进行量测。运用GPS测量要求根据小班形状和小班面积大小,按照GPS测量规范测量求算面积。小班面积测量精度要求误差不超过±5%。

(三)小班因子调查

1、小班经营活动及自然灾害调查

⑴小班特征:指小班所在的行政村或林班号、(区划界定时)原小班号、检查时候所编制的小班号、小班所在地形图或其它图形的标准图幅号和GPS坐标,GPS坐标系统为WGS84坐标系统,GPS坐标以度、分、秒表示;

⑵生态区位:指小班符合《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1]88号)中对 8

应的生态区位代码;

⑶林种与事权:林种填写生态公益林亚林种,事权填写国家、省级。

⑷图、书、卡、证建档:指公益林小班的区划图、界定书、分户登记卡和林权制档案中小班主要因子是否一致,与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是否一致;

⑸区划面积:指区划界定的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下同; ⑹核实面积:指小班核查面积;

⑺地类:按技术标准中划分的地类填写代码;

⑻权属:有林权证的依据林权证确定,无林权证的通过查询确权依据(包括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签订的禁止和限制采伐协议等)确定;

⑼征占用林地:量测征占用林地的实际面积,调查是否有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由此确定征占用林地是否有合法手续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的面积办理;

⑽林木采伐:确定采伐木的采伐年度,量测发生林木的面积,调查是否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业,调查林木采伐的株数、材积、优势树种和采伐方式;

⑾小班经营活动情况:调查重点公益林是否有更新、抚育、采脂、荒造、低改活动,没有相关的合法手续、不按照批准的文件规定的措施进行的更新、抚育活动,为非法经营活动;调查小班内是否存在滥挖野生植物、放牧和砍柴等活动;

⑿森林火灾:量测发生森林火灾的实际面积,确定发生森林火灾的年度; ⒀森林病虫害:量测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实际面积,确定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年度; ⒀备注:记载核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及说明。 参见附表6。

2、被征地小班调查

⑴小班特征:同本条本款

(一)的相应内容;

⑵林地征占用现场记录:记录征占用林地类型,即永久性征占用、临时征占用;征地面积和征地时间,临时征占用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

⑶林地征占用手续办理情况:查阅林地征占用手续,登记征地类型、征地面积和征地年度信息。

⑷采伐证:查阅征占用林地小班采伐证办理情况,及采伐证上明确的采伐蓄积量。

3、被采伐小班调查

⑴小班特征:同本条本款1的相应内容;

⑵采伐证:调查是否有有效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采伐证批准单位;

⑶采伐类型: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类型和实际采伐类型,设计采伐类型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无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的为非法采伐;

⑷采伐方式:分别调查采伐小班的设计采伐方式和实际采伐方式,设计采伐方式根据采伐许可证或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确定,无采伐许可证、无伐区(或营林)作业设计、不按采伐许可证和伐区采伐作业设计采伐的为非法采伐;

⑸龄组:调查采伐时的小班龄组;

⑹采伐材积:调查采伐小班的采伐材积。小班典型线路蹅查时发现有采伐现象,要求根据小班内采伐树种、采伐株数和伐根平均地径确定采伐材积。

⑺采伐年度:填写发生采伐时的年度; ⑻备注:记载核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及说明。 参见附表7。 第二十条 典型调查

典型抽样抽取的小班样本,按照上述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当超出上述的调查内容时,核查人员可以根据所应调查的内容采用相应的调查方法。

第四章 数据处理与成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数据统计

主要统计项目包括分别林种、地类的原有面积和核查面积,有合法手续的征占用林地面积、核查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分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的有合法手续的采伐材积和核查的采伐材积,盗伐材积和滥伐材积等。

第二十二条 核查指标计算

(一)管护制度及人员配备情况:满分100分,总分为各分项目合计,全县综合评价得分为县本级和各乡镇加权平均分。

1、管护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分值各20分,“有而全”、“是”为20分;“有而不全”为16分;“无”、“否”为0分。

2、其余各项分值为10分,“有而全”、“是”得分为10分;“有而不全”得分为8分;“无”、“否”为0分。

(二)管护责任与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满分100分,总分为各分项目合计,全县综合评价得分为县本级和各乡镇加权平均分。

1、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得分=责任落实率×该项总分

管护责任书签订情况为10分,管护合同书签订情况为20分,禁伐协议签订情况为10分。

2、“开通一卡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存在挪用、挤占、截留、贪污行为”分值分别为10分、20分和20分,“是”为满分,“否”为0分。

3、资金管理账目分值10分,“清晰明了”为10分,“基本清晰”为6分,“没有”为0分。

4、管护责任落实率:指实施单位同时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和限伐协议面积与辖区内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百分比。

5、补偿资金落实率:指实施单位将已及时发放的补偿资金总额与上级下达的补偿资金总额的百分比。

(三)档案管理情况:满分100分,总分为各分项目合计,全县综合评价得分为县本级和各乡镇加权平均分。

1、档案管理保障情况:“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专用档案柜”和“专用计算机”各项均为10分,“有而全”、“是”为10分,“有而不全”、“有而不规范”为6分,“无”为0分。

2、档案资料情况:“界定书、合同、协议”、“实施方案”、“小班分布图”、“分户登记卡”、“小班因子表”、“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各项目均为10分,“有而全且规范”为10分,“有而不全”、“有而不规范”为6分,“无”为0分。

(四)政策宣传情况:满分100分,总分为各分项目合计,全县综合评价得分为县本级和各乡镇加权平均分。

1、“电视、广播、报刊”项为20分,其中国家级每条5分,省级4分,市级3分,县级2分,该项合计最高为20分。

2、“宣传册、公示牌”项为20分,印发了宣传册或设置了公示牌为20分,否则为得0分。

3、“标语”项30分,设置了标语得30分,否则得0分。

4、“宣传标志牌”项30分,规范设置宣传标志牌为30分,较规范为20分, 否则得0分。

(五)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情况:满分100分,总分为各分项目合计,全县综合评价得分为所有护林员得分的加权平均。

1、“管护人员”项为10分,访问人员与实际管护人员相符为10分,否则为0分。

2、“管护合同”项为15分,签订规范有效合同为15分,否则为0分。

3、“管护人员对有关法律知识了解情况”项为15分,“清楚明白”为15分,“基本了解”为10分,“不了解”为0分。

4、“管护面积、范围是否匹配合理”项为10分,“匹配合理”为10分,“基本匹配合理”为6分,“不匹配不合理”为0分。

(六)全县综合评定:满分100分,总分为各分项目合计,全县综合评价得分为县乡加权平均分。

1、小班合格率(个数):指合格小班数与区划界定的小班数的百分比。

2、小班合格率(面积):指合格小班面积与区划界定的小班面积的百分比。

3、小班管护成效满分100分。小班管护成效分=50×小班合格率(个数)+50×小班合格率(面积)

4、管护制度所占权重为10%;

5、管护责任和资金落实所占权重为20%;

6、档案建设所占权重为10%;

7、政策宣传所占权重为5%;

8、护林员情况所占权重为10%;

9、小班管护成效所占权重为45%。 参见表10。

上述各项指标均分别乡、县、省计算。 第二十三条 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指标

(一)合法征占用林地比率

合法征占用林地面积

合法征占用林地比率(%) =

核查(实际)征占用林地面积

(二)合法采伐林木面积比率

合法采伐林木面积

合法采伐林木面积比率(%) =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面积

(三)合法采伐林木材积比率

合法采伐林木材积

合法采伐林木材积比率(%) =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四)盗伐林木材积比率

盗伐林木材积

盗伐林木材积比率(%) =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五)滥伐林木材积比率

滥伐林木材积

滥伐林木材积比率(%) =

核查(实际)采伐林木材积

第二十四条 全县总体情况推算

(一)省、市抽查面积核实率

省、市抽查面积核实率是指省市抽查核查面积与县级单位上报自查面积的百分比。

(二)全县总体各项面积推算

全县总体单项面积=单项面积核实率×自查单项总面积 全县总体合格面积=样本合格面积核实率×全县自查总面积 参见附表9。

第二十五条 检查验收成果

(一)、县级自查成果:

1、自查报告

2、生态公益林小班因子一览表和小班分布图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3、自查电子数据数据库:包括附表1-8和附表10。

(二)省级核查成果:

1、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核查人员组织、核查时间、核查方法、完成任务量、核查样本组织、质量管理等。

2、核查过程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县级座谈、访谈、查阅资料和现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阐述等

3、核查结果与分析。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详述核查结果,并从技术标准、工作方法与技术手段、组织管理等方面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以典型案例和数据加以说明。核查结果与分析主要包括:

⑴核查综合结果与分析(不仅需要反映公益林区划界定时调查情况,而且也要反映公益林管护情况,包括档案管理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⑵被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质量评定; ⑶被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资源状况评定;

⑷被核查单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情况评定; ⑸其它情况。

4、存在的问题、特殊情况及原因分析、建议。对核查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同时上报省林业厅。

5、总体评价。根据核查结果,从技术标准、核查方法、成果质量等方面,综合分析和评价核查县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并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提出建议。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

各核查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质量管理,为保证生态公益林管护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重点针对下列核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一)加强检查验收队伍建设,各设区市和项目实施单位应重视生态公益林检查验 14

收工作,抽调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技术人员参加;省级核查由具林业调查规划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实施。

(二)小班样本和访问调查样本的抽取;

(三)面积量测,伐根调查和材积的求算;

(四)各类检查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卡片填写;

(五)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

第二十七条 在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发或扣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检查验收结果纳入林业综合考核范围,作为重要评比参考指标。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公益林检查验收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检查验收成果报告。对于逾期不报、弄虚作假或辖区内公益林管护和资金使用出现严重问题的,扣减或停发补偿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

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总结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协议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潞城市公益林管护办法(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版]

GB_T 18337.4_生态公益林建设 检查验收规程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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