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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6: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以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通知如下:

一、作废发票及销货退回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申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

二、三联由我局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

专用章。我局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缴销手工版普通发票要求。

按照上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手工版普通发票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对尚未使用完的空白手工版普通发票,请于2007年2月28日前到我局办理缴销手续。

四、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要求

凡使用防伪税控WINDOWS版开票系统的,使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我局不再发售增值税销货清单。

五、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

按照总局国税函(2006)1187号文件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在全国全面推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自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的不得抵扣。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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