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拆 迁 安 置 协 议
甲方:(拆迁人)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被拆迁人)电话:代理人:
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条件,在市政府大力支持下甲方开发建设通北煜通嘉苑小区项目,需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产籍号:。被拆房屋的实际产权属于。此房屋如果因产权纠纷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由乙方(或代理人)承担,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二、乙方同意被安置到:,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一楼平方米、二楼平方米,超出原产权面积乙方不支付差价款,如果达不到甲方所承诺的回迁面积,甲方应按市场价两倍赔偿给乙方。
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提供产权房照、契约、结清水、电等费用。乙方在年月日前将此房屋腾空,房屋内所有附属物不能挪动如:暖气片、主体设施等,并交甲方拆除。木质院墙、板棚自行拆除,乙方逾期不搬迁的,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施工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0元人民币。
四、临时过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按有关规定给乙方相应的补偿。
五、甲方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包括超 1
出乙方原面积的部份)。
六、如出现下列情况,乙主不追究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的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乙方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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