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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2: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进入公司、电厂厂区内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设备事故,参照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第十二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由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电厂和委托公司管理的电厂(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检查、指导工作人员等。

“临时工”是指与电厂劳动人事部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领取工资的所有临时工作人员(包括反聘人员、外来劳务人员、分散在部门或班组工作的临时人员等)。

“外包施工人员”是指与电厂指定的职能部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进厂工作的人员。

“参观人员”是指经过电厂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接待人员陪同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活动的外部人员。

“检查指导人员”是指事先与电厂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计划内容进行检查指导工作的政府、上级主管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用工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是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参观或检查指导工作的接待部门,是参观人员以及政府或上级检查指导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贯彻执行。

第五条 外来人员在电厂生产区域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应负责任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时,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定》和政府有关法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外来人员在电厂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应当服从电厂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临时工的管理

第七条 临时工进入厂区工作前,必须经厂规、厂纪及电力生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相关部分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生产现场。工作超过一年的临时工每年还必须参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年考,考试成绩记录在案。进入厂区必须佩带标志,进厂标志只发给符合上述规定的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临时工如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电厂安全监督部门应审核其特殊工种证件原件并复印备案。 HZD-52-SC08

第八条 临时工在入厂工作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有关部门和班组必须对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应按正式员工对待,发给必要的劳保用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的,由违反规定者个人承担事故责任。

第十条 禁止安排临时工(包括按承包合同分散到车间班组工作的外来人员)在机组集控室、燃运、化水等运行岗位独立操作或替岗。禁止安排临时工在大型起重机械、卸煤机、卸船机上操作或替岗。

第十一条 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要定人、定岗、定编。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清退。临时工的使用应遵守《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附件五《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电厂)配置临时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临时工有权要求电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三章 外包施工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外包施工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外包施工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小结一周来的安全情况和经验教训,学习上级和厂部的安全简报、事故通报等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外包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以下的记录台帐,即:人员进出登记、特殊工种登记、电气工器具使用登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登记、起重工器具等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校验记录。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电厂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并监督本单位施工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进入其工作范围以外的区域。 第十八条 严禁未经许可,随意动用现场的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外包施工人员有权要求电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四章 参观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参观人员进入厂区或生产区域,应办理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应办理人身保险),佩带入厂证件。有关接待部门应向其讲解有关厂纪、厂规及安全注意事项,发给相应的安全劳保用品并全程陪同。

1 HZD-52-SC08 第二十一条 各电厂必须制订规范化的参观路线。

第二十二条 参观人员的着装应与参观内容要求的着装相符。对于着装不符合电厂规定的参观人员应谢绝参观现场。

第二十三条 参观人员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前,电厂负责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对其讲解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的厂规、厂纪,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参观人员一般不进入控制室。如确需进入控制室参观时,必须事先得到厂安全部门的同意。参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控制盘、操作站的警戒线,不与监盘人员交谈。在发生异常情况或参观人员妨碍运行操作时,值长有权要求所有参观人员和电厂接待人员立即退出控制室和操作场地。

第二十五条 接待部门人员必须全程监督和管理参观人员的行为。

第五章 检查指导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查指导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接待部门有责任向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负责全过程的陪同。

第二十八条 各级检查指导人员应当遵守电厂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不得动用或操作现场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各级检查指导人员在检查指导过程中,遇有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撤离出事现场,并服从电厂有关人员指挥。

第七章 不安全情况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一条 外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不安全情况,应向电厂安全监督部门汇报。发生设备异常或损坏情况,应立即向电厂运行当值值班负责人汇报。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火警,并及时参加扑救和保护好人员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外来人员有责任配合电厂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负有责任者,电厂有权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损失者,必须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 电厂有权对负有事故责任和违规的外来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工作清除出厂。 第三十四条 由于违章所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伤员的医治及一切费用,并按规定接受处罚。

第三十五条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电厂和有关单位联合组织调查,并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制订防范对策。

第三十六条 外来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由电厂立即向公

2 HZD-52-SC08 司安全及生产部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及生产部负责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于2002 年06月30日 发布施行,于2002 年07 月第一次修订,于2002年08 月30日最后一次修订。此前公布的有关本办法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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