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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7: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本省范围内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应与乡村医生考核同期进行。

第四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于乡村医生较少的市辖区,乡村医生考核可由该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考核委员会可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或指定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组长应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人员担任,成员由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人数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十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履行公共卫生职责考核(满分50分)。

1.疾病控制:依法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和管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协助做好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2.新农合服务: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农合工作,定期公示本村参合群众信息以及医疗补偿信息。

3.妇幼保健:承担妇幼保健工作,协助做好妇幼保健服务,及时掌握、报告孕情,动员孕妇接受早孕检查、定期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搞好体弱儿管理;积极开展妇幼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常见妇科病查治、儿童体检。

4.卫生监督: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本村卫生监督的指导服务工作。

5.信息管理:负责有关新农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如实填写并按时上报有关公共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6.健康教育:开展健康教育,定期向村民宣传卫生防病及保健知识。

7.健康档案: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管理;按要求完成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的信息收集、建档、录入、更新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8.爱国卫生运动: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创建。

9.完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考核委员会应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可由考核小组具体实施。

(二)业务水平考核(满分20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医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应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可根据需要组织理论考核。考核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核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

(三)学习培训考核(满分10分)。

由考核委员会根据乡村医生参加年度培训情况、在岗医学学历教育情况进行评分。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委员会(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及其他乡村医生的意见。

职业道德考评满分20分。

第十二条考核时间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限定的时间,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本辖区具体考核时间。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个人述职、查阅资料、走访调查、业务水平测试、召开座谈会、职业道德评议等。

第十四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小组)于考核前30日,通过可靠途径将通知送达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二)乡村医生在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并将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同时填报《乡村医生考核表》。

(三)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内容、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四)考核委员会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并记入《乡村医生考核表》。

(五)考核委员会应于考核完成的15日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通知书。乡村医生应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备案。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

(六)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15日内向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备案表》和《河南省乡村医生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前10日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日。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在考核前7日向考核委员会(小组)申请让其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否则,取消其作为考核人员的资格。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70分及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填报《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原注册部门应当立即注销其执业注册,并负责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有关部门处理或处罚仍不改正,或被处理和处罚次数达到3次的,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扰乱考核秩序的;

(二)套取或冒领新农合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

(四)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五)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进行执业活动的;

(六)超范围执业的,非法接生或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

(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伪造、隐匿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八)使用劣药、假药的,使用不合格一次性医疗材料的;

(九)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名称、乡村医生姓名、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执业证书号码、注册村级卫生机构名称、考核周期、考核结果、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四条省级和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采用卫生部制定的统一样式。《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备案表》、《河南省乡村医生考核结果汇总表》使用省卫生厅制定的统一式样。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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