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受委托人:
江建忠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矿山建筑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1)三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的相关事宜,江建中授权代理人宋天旺全权代理。权限如下: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与被申执行人进行和解。
三、从执行法院领取执行款,偿还宋天旺经手的在农村信用社的所有借款。
四、收受相关的法律文书。
委托人在行使代理事务活动中所需的手续有委托人江建中向代理人提供。
本委托书系不可撤销之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2011)三民初字第44好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之日止。
委托人:代理人: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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