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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大纲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3: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验收

(讨论稿)

湖北省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

1 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4 验收依据

1.5 工程质量鉴定

1.6 竣工质量抽检

1.7 工程财务决算与审计

1.8 验收工作组织

1.9 验收工作中有争议问题的处理原则

2 验收主要工作及步骤

2.1 验收资料

2.2 验收申请

2.3 验收活动安排

2.4 验收鉴定书

3 验收工作安排

3.1 验收时间

3.2 验收范围

3.3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3.4 遗留工程处理及财务处理 4 验收应提供和备查的资料

4.1 资料分类

4.2 提供资料

4.3 备查资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1.1 为使湖北省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编制本验收工作大纲。

1.1.2 编制本工作大纲的主要依据为:

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下简称规程SL223-1999)

2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以下简称规程SL239-1999)

3 《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2]584号)

4 《关于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验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水建管[2003]265号)

5 《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办[2003]31号)

6 《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堤防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办档[2003]21号)

7 《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的函》(水保监便字[2003]第7号)

8 《关于切实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征地移民专项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办移民[2003]68号)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工作大纲是湖北省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由省水利厅主持竣工验收的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项目专项验收、竣工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工作。由水利部和长江委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其专项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按照水利部《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大纲》(水建管〔2005〕2号)执行。

1.2.2 省水利厅主持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为枝江下百里洲江堤、松滋江堤、咸宁长江干堤、鄂州粑铺大堤、鄂州昌大堤、阳新长江干堤、黄冈长江干堤、黄广大堤、黄州长孙堤共9个堤防项目。

1.3工作程序及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工作应按验收规程的要求,坚持求真务实、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相互衔接的原则,既要严防走过场,又要避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阶段的验收工作包括:专项验收、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1.3.1 专项验收

各项目工程档案、水土保持、征地移民拆迁等专项验收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向省水利厅提出专项验收的申请,由省水利厅办公室、水保处、建设处分别主持工程档

4 案、水土保持、征地移民专项验收。

1.3.1.1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各项目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05〕48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堤防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办档〔2003〕21号)等文件的要求做好工程档案验收工作。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抽查工程档案案卷及竣工图质量,检查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编、归档是否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竣工图是否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是否完备,质量是否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要求。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在档案验收时应提交关于工程档案验收的自检报告、提交验收的工程档案资料目录等资料。

1.3.1.2 水土保持专项验收

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项目。对于项目初步设计中列有水土保持投资和内容的,应严格按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未列水土保持投资和内容的,不再进行专门的水土保持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应在竣工初步验收的建设管理工作报告中专列一章内容,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情况,提交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验收资料的准备。进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项目,项

5 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16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项目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工作建设管理总结报告(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写)、水土保持项目设计工作报告(主要叙述初步设计报告中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要点、重大设计变更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报告(主要叙述监理机构设置、监理工作实施的主要措施、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等)等,提交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1.3.1.3 征地拆迁补偿与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各建设单位在征地拆迁补偿与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申请由项目征地移民所涉及的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主持征地验收自验。自验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自验意见上报并申请由省水利厅主持征地移民验收复核。

征地移民验收的项目和内容以及验收资料的准备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征地移民专项验收的补充通知》(办移民〔2003〕68号)执行。

1.3.1.4 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省水利厅主持竣工验收的9个项目中有6个需进行环境

6 保护专项验收,分别为下百里洲江堤、咸宁长江干堤、鄂州粑铺大堤、鄂州昌大堤、黄冈长江干堤、阳新长江干堤。

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的工作程序及工作内容按照水利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在环境保护专项验收进行前,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验收工作可不受环保专项验收的影响按计划实施,其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可作为遗留问题,待我省长江干堤项目集中进行环保专项验收后将有关资料补充到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中。

1.3.2 竣工初步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全部完成并印发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以及档案、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竣工质量抽检工作完成后,进行技术性竣工初步验收。项目法人应向省水利厅提出竣工初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审查确认具备竣工初验条件后,省水利厅主持竣工初步验收。

竣工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

1 听取并审查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2 检查工作是否按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

3 检查工程外观质量和有关资料,鉴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4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5 确定尾工清单及其完工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6 对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7 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8 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 形成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1.3.3 竣工验收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进行的各类专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计和审计问题整改全部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省水利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审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省水利厅主持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

1 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

3 听取工程质量抽检、专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与审计意见;

4 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5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1.4 验收依据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主要包括:

1 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部或委托长江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

2 根据授权,省水利厅审批的单项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单位根据批准文件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提出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

3 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长江堤防加固工程建设的文件;

4 利用外资项目的验收工作,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5 工程质量鉴定

1.5.1 长江干堤加固工程质量应按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评定。

1.5.2 质量监督单位的质量评定报告和竣工质量抽检责任检测单位的质量抽检报告是竣工验收委员会评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1.5.3 根据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的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只对工程项目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评价,不评定优良等级。

1.6 竣工质量抽检

根据水利部颁布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前,要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工程质量抽检的项目、部位和内容及方法按照水利部印发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

9 程(试行)》(SL239-1999)执行。

竣工质量抽检责任检测单位由省水利厅确定,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并以正式文件下达至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办公室),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办公室)与责任检测单位签订合同后实施。工程质量抽检所需费用由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办公室)列支。

抽检工作结束后,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单位应按要求编写工程质量抽检报告,提交给厅验收办及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竣工验收委员会如对工程质量有疑问时,可根据需要责成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1.7 工程财务决算与审计

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和《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办[2003]31号)的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 国家或省有关审计部门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省水利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各建设单位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

2 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审计意见,抓紧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及审计申请及

10 时上报省水利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计分别由厅计财处、厅监察室商有关部门负责进行。

审计问题未完成整改、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和审计的工程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1.8 验收工作组织

1.8.1省水利厅根据主持验收的工程项目情况组织成立初步验收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

初步验收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可成立专家组,负责验收有关技术工作。

1.8.2 各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各参建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和报告,并保证其完整性与准确性;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前的自验工作及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向省水利厅报送验收申请报告;负责配合专项验收及竣工决算与审计工作;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1.8.3 长江干堤加固的各参建单位应分别成立相应的验收机构,配备得力人员,提供完整准确的工作报告,配合验收工作,并按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完成遗留问题及存在问题的处理。

1.8.4 为保持权威性和公正性,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应给予专家组充足时间开展工作。一般宜在正式验收前一周进行并形成专家组意见。正式验收期间可由专家组正

11 副组长参加验收委员会工作,汇报意见和回答验收委员的提问。

1.9 验收工作中有争议问题的处理原则

1.9.1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或组长)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但当有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9.2 对于某些子项目存在指标不能达到设计标准的项目,经竣工验收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并有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竣工验收委员会可作出整个工程不予验收或同意验收但要有条件限制使用等决定。

1.9.3 验收结论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其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中明确记载。

2 验收主要工作及步骤

2.1 验收资料

2.1.1 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提供的报告和资料,应做到完整和准确。竣工验收阶段的验收资料,包括需提供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报告、文件和备查资料,详见本大纲有关章节。

2.1.2 竣工验收资料准备由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分别负责,及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2.1.3 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会后,项目法人应按会议要求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报告、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加盖公章,整编归档。

2.2 验收申请

2.2.1 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申报制度。初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提前14天,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验收申请报告按1.5条所规定的程序申报。

2.2.2 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工程完成情况;

2 资金到位情况(如批准的概算和执行概算之间有较大的差距,应附有专门的原因分析报告);

3 工程运行情况;

4 单位工程验收结论及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5 验收资料的准备及档案验收情况;

6 征地拆迁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的完成情况及验收情况;

7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8 水土保持项目验收结论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9 尾工及遗留问题;

10 竣工质量抽检情况及质量监督站的评价意见;

2.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工程完成情况;

2 工程运行情况;

3 初步验收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验收资料的准备情况;

5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结论;

6 尾工及遗留问题;

7 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办公室)对质量抽检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及质量监督站的评价意见。

2.3 验收活动安排

2.3.1 项目法人应提前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

2.3.2 专家组可提前开展相关预验收工作。初步验收专家组可分为工程小组、征地移民小组,竣工验收专家组可分为工程小组、财务审计小组。各小组分别工作,形成小组意见,再汇总成专家组意见。

2.3.3 竣工初步验收会议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 验收工作组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关于验收会议准备情况的汇报,研究落实会议议程安排,议定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2 察看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外观质量情况和已投入使用的工程的实际运行情况。

3 查阅和观看有关文字、声像资料,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 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和专家组意见。

5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并通过“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3.4 竣工验收会议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 验收委员会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关于验收会议准备情况的汇报,研究落实会议议程安排,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 察看工程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情况和已投入使用的工程的实际运行情况。

3 查阅和观看有关文字、声像资料,听取项目法人的工作报告。

4 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和专家组意见。

5 听取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6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 宣读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2.4 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成果,其格式和内容按规程SL223-1999附录D的要求执行。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 验收工作安排

3.1 验收时间

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抓紧进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应及时向省水利厅申请验收。

3.2 验收范围

竣工验收的范围为各工程项目中水利部对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文件以及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所确定的工程规模和加固内容,以及经过审批的补充项目和设计变更。

3.3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3.3.1 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含世行贷款),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6有关工程建设征地与拆迁补偿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基本完成;

7其他有关的专项验收(档案、水土保持等)已经完成;

8尾工及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9竣工质量抽检已经完成;

10有关资料及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3.3.2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并能正常运行;

2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整改报告已提交;

4尾工已落实施工单位和资金安排;

5 征地拆迁专项验收及复核已经完成;

6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3.4遗留工程处理及财务处理

3.4.l 初验工作组应检查历次单位工程验收及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对初验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对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完成的少量尾工,由项目法人制定完工时间表报竣工验收委员会核准。尾工不能影响主体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竣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各项目法人应按验收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后组织验收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3.4.2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及验收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为依据。各项目法人应认真清理,对未完成审批及有重大变更的项目、剩余资金拟安排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履行报批手续,完善程序。

3.4.3 农民以劳折资、地方减免政策及其他措施形成的配套资金,如进入决算应符合相关财务手续。否则,地方配套资金应按实际到位资金进行决算。

3.4.4 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前抓紧完成世行贷款项目的结算工作。

4 验收应提供和备查的资料

4.1 资料分类

项目法人整编的竣工验收资料分为提供资料和备查资料两部分。

4.2提供资料

4.2.1 给初步验收工作提供的资料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工程建设大事记;

3未完工程清单,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未完工程的施工单位和资金安排及完成工期;

4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

5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6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7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8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9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如无则免);

10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11工程建设征地和拆迁补偿工作报告及专项验收意见;

12项目法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13档案、水保等专项验收的结论报告;

14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草稿)。

4.2.2 给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3 竣工验收委员会质量抽检报告

4 征地移民验收复核工作报告

5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6 工程竣工验收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7 工程建设大事记

8 未完工程清单

项目法人在验收会前7天,将以上资料送达初步验收工作组或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

4.3 备查资料

4.3.1主要备查资料

1 可研报告及有关单位批文;

2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3工程建设中的咨询报告;

4工程招投标文件;

5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监理、施工等);

6征用土地批文及附件

7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8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9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0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的综合报告(附签证目录);

11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记载重大事件的声像资料及文字说明;

12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13工程运用及调度方案;

14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说明;

15设计变更及有关批文;

16竣工图纸;

17 重大事故处理纪录;

18设备产品出厂资料,图纸说明书,检查验收、安装调试、性能鉴定及试运行等资料;

19各种原材料、构件质量鉴定、检查检测试验资料;

20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料;

21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

22竣工审计资料;

23其他有关资料。

4.3.2资料提供方式

备查资料应存放于验收会议准备的专门房间,项目法人负责列出清单,安排专人负责与验收成员和专家联系,陪同查阅。

21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

工程竣工验收大纲

工程竣工验收大纲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编制顺序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编制顺序

竣工验收汇报材料大纲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大纲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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