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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4:27: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新规定

2015-05-28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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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宁5月28日讯(通讯员刘明婕)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即将于2015年6月1日结束,关于工资和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问题成为广大企业关注的热点。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广西国税12366收集了常见问题,希望对广大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有所帮助。

1.工资薪金计算企业所得税有新标准

问:黄先生所在公司2014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2015年1月份才发放给员工,现在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吗?还是要等到下一年?

答:根据《公告》:“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也就是说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即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实际支付的工资,即使是2014年12月计提2015年1月才发放的,也可以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了,不必跨年。

2.符合条件的福利费可以全额扣除

问:我企业给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是按照14%比例扣除还是可以全额扣除?

答:《公告》规定,如果是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通常情况下可以据实扣除,不受比例限制。除非政府有关部门给国有性质的企业规定了工资限额,超限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这项福利性补贴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扣除的比例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问:A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请一批外包人员从事电话营销工作,工资是由A企业直接发放给员工的,这笔费用在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由此可见,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也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扩大企业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以扩大按照工资计算扣除数额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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