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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1: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乡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全乡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辰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计划的县乡公路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行政村的乡村道路。

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建设、谁养护、谁管理以及养管并重、改造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农村养护管理要严格按照《辰溪县农村公路养护 1

管理办法》进行,路况质量要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

第七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乡村公路年度养护要按照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本辖区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和安排养护。

第九条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无坑槽、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第十条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道路中断或桥涵等设施损毁的,乡政府要及时组织沿线群众进行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二条乡村道路的绿化由乡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规划和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植。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公路养护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企事业单位

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应根据管养线路的具体情况,养护人员,按公路状况进行经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分管乡道养护管理工作以及村道养护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公路养护管理站会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十八条乡公路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十九条乡公路管理站负责协助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乡村公路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责任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

政处分。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公路养护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筹集的资金由乡安排和管理,实行账务公开,由村民、社会监督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乡公路养护管理站每半年对全乡列入养护计划的县乡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村道路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抽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修。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乡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定,乡村道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予以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六)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检不合格,取消奖励;

(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公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主管部门筹集装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乡村道路路面、路基及构造物破坏、损毁及时进行修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地责任。

(五)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乡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乡人民政府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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