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付款书
授权人:
受托人: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现我公司决定从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账户支付的所有款项,我公司均认同。授权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成都联承科技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分别于2009年12月1日和2010年1月8日通过本人的账号为6222600530000753404的交通银行账户支付到贵公司代表人刘斌的账号为6222600530004890509的交通银行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和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的款项,均系本人受成都丝语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支付给贵公司基于成都丝语美容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8日与贵公司签订的《液晶广告机购销合同》所产生的预付货款。 特此声明!
袭建华:
2011年3月11日
成都联承科技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于2011年月日通过本人的账号为6222600530000753404的交通银行账户支付到贵公司开户行为成都农商银行双楠分理处的账号为021202050120010009977的款项,系本人受成都丝语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支付给贵公司的基于成都丝语美容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与贵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第1条所指的赔偿金。
特此声明!
袭建华:
2011年月日
《委托付款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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