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简介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内蒙古蒙古族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for Inner Mongolia Traditional Cultural Heritage,缩写为:PDFIMTCH。 本基金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和内蒙古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发起的省级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保护与发展蒙古族传承文化,促进蒙古学发展,提高内蒙古知名度,提高国家的国际学术地位,提倡国内国际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为内蒙古民族文化大区建设服务。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捐赠。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本基金会的会址为内蒙古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卫路2号) 。
基金会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
基金会荣誉会长:
雷·额尔德尼 自治区人大常务副主任
刘新乐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娜 仁 内蒙古政协副主席
基金
会
名
誉
会
长
:
阿迪雅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中共内蒙古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曹中建 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党委书记 朝戈金 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所长 毕力夫 中共内蒙古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明 锐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副
厅
长
包崇明 鄂尔多斯市副市长
名誉理事长: 王建华 内蒙古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监事会主席: 夏 日 全国政协十届常委、民族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 陈瑞清 全国政协十届委员、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监 事: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捐赠单位委派,共3人。 理
事
会
:
理 事 长:郝力维(伊拉图) 内蒙古新科蒙古文化信息研究中心理事长 鄂尔多斯旅游文化艺术品有
限副理事长:
金 峰 廉 信
李星宇
闫·那音太
侯 波 监
秘 书 长:
奇·呼毕斯哈拉图 副秘书长:
其其格花 召·呼毕斯哈图 谢永梅 理 事
:丁新民
马庆生
巴义尔
云 峰
包明德
永儒布
吉日嘎拉图 吉尔格楞
吴占有
纳 森
公
司
总
经
理
全国政协九届委员、内蒙古文史研究馆馆员、 内蒙古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退休教授
内蒙古文化厅国家一级美术师、一级作词
鄂尔多斯市丰田4S店董事长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教育局局长 鄂尔多斯旅游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艺术总内蒙古新科蒙古文化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鄂尔多斯旅游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蒙古文化信息研究中心
鄂尔多斯鄂托克前旗职业中学副校长 内蒙古师范大学蒙古室研究所副教授、博士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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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董事长
内蒙古文史研究馆业务处处长
民族画报社主任记者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社长、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
内蒙古广播电影电视局老干处
成吉思汗陵管委会主任
腾格里塔拉艺术总监 著名画家
中国佛教协会常务理事、研究员
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心新闻编辑部主任
内蒙古新科
克 明
中央电视台著名词曲作家 那仁巴图
内蒙古师范大学退休教授
中国蒙古语文学会副会长
李兴武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特职教授、
中国北方草原音乐文化研究会会长 其木德·道尔吉
内蒙古师范大学蒙学院院长 奇禄义
内蒙政联投资集团董事长 周宝峰
(兼法律顾问)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雪峰
北京雍和宫副主持 哈斯朝鲁
蒙语专科学院副校长 秦戈尔
内蒙古自治区总教头服务中心 温·达瓦
北京雍和宫管理处副主任 朝 戈
中央美术学院教授、著名油画家 斯琴毕力格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副研究员 路 旺
内蒙古阿拉善盟云峰道桥集团公司董事长 赛吉拉夫 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教授、科研处处长
内蒙古蒙古族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内蒙古蒙古族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for Inner Mongolia Traditional Cultural Heritage,缩写为:PDFIMTCH。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和内蒙古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发起的省级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保护与发展蒙古族传承文化,促进蒙古学发展,提高内蒙古知名度,提高国家的国际学术地位,提倡国内国际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为内蒙古民族文化大区建设服务。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会址为 内蒙古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卫路2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二)接受国内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挖掘、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民族、民间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四)资助培养奖励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和民族文艺拔尖人才;
(五)开展影视、音像、多媒体传媒、编辑出版、教学培训、海内外学术交流、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大型专题文艺表演等相关系列文化传播活动;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相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的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副理事长或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5~7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在副理事长的协助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在副秘书长的协助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三)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五)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由理事会决定;
(九)本基金会目前设办公室和联络部,办公室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兼管,联络部由副理事长负责。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利息收益;
(三)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抢救、挖掘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搜集、收购民族文物文献图书资料;
(三)修复信教群众要求的并具有重要历史文物价值的佛教寺院和萨满教遗址;
(四)培养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和民族文艺拔尖人才;
(五)建立民间民族历史文化传播基地、蒙古学信息库、蒙古学网站;
(六)组织编辑出版蒙古学《文献库》、《普及读物》、《少儿读物》和《学术动态》;
(七)抢救出版年老或已故蒙古学学者的名著;
(八)对蒙古学研究、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赠送文献图书资料;
(九)支持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三小少数民族的文化研究;
(十)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召开国内国际蒙古学及佛学研讨会;
(十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它活动;
(十二)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十三)理事会通过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国内外接受500万元(含)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对外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
(二)直接交给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处分。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