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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社会实践与法学相关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8: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社会实践

保险公司社会实践与法学相关报告

姓名:夏闫娇

学号:11410001254531

学校:洛宁电大指导教师:张 洁

写作时间:2013年12月5日

提纲

公司简介...........3

一、实践时间..............3

二、实践内容.........3

三、实践地点.........3

四、实践过程.....................3

五、实践工作中表现与效果................6

六、结语...................7

保险公司社会实践与法学相关报告

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人保集团为主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目前注册资本金257.61亿元。主要经营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人身再保险和投资业务。2013年第一季度末公司总资产规模3690亿元。目前公司在34个省市自治区、286个地市、1737县市区都设有面向客户的销售和服务机构,与6万多家银行网点建立了合作关系。近7年来,公司平均年收益率达7.43%,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居寿险行业前列, 2009年6月5日,法航一架A330客机在大西洋上空失事,公司成立重大事故理赔工作组,在客户罹难信息确认后第一时间,将960万元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笔寿险赔款送达受益人手中。

活动的目的:是让大学生有一个了解社会的学习机会,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增强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并能够观察经济活动、识别和分析社会经济问题,借以实际地运用学过的专业知识,也希望能带来一些启示,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基本要求是:深入到社会经济单位的内部;再是参与性,必须亲自参加调查研究。

1.实践时间:2012年5月5日—2013年5月28日

2.实践地点:河南省洛阳市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洛阳中支

3.实践内容: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及保险方面的相关内容

4.实践过程:

我要参加实践的单位在我市西苑路24号,在七二五所隔壁唯一的一个大楼,也是我工作几年的地方,我们公司是个集团公司,包含人保寿险健康险、人保寿险产险、人保寿险,这是我第一次在保险公司参加纠纷事件,与我的专业一致,当然由于是第一次牵扯诉讼,更多的是向前辈学习和自我努力。我国的保险事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保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保险队伍的素质得到了加强。在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保健会的监督指导下,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得到了很大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是与党的保险政策分不开的,是与全国保险人的辛勤工作分不开的,我在公司里能够深深的体会到了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须性。业务人员忘我的工作精神和精湛的业务水平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

象。

我开始来保险公司的时候,因为曾经在同业公司做过三年,有过一定的工作经验,就直接被分在业管续期部,主要负责公司续期业务所有客户交费,服务,纠纷。因为每天要给不同层次的客户接触联系,跟着前辈学到了很多知识。除此之外,还做些保全,理赔工作,特备是理赔牵扯的纠纷最多,也是我在实践调查工作中所需要的,除此之外我要在许多个部门中进出,不仅仅在工作上能帮上忙,也学习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大家都很喜欢帮助新人,不懂的地方指导新人成了公司的不成文的规定,所以新来的员工能很快的适应岗位,在这过程中我对保险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认识,深深的感到保险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对于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性,对于加WTO的中国来讲,保险业既是一个新兴产业,也是新世纪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来说,必须加强保险意识,真正的理解“人民保险,利国利民”的含义。

对于中国保险公司市场营销的现状,有几点看法和体会: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企业大多数还处在一种推销或者说推销营销转变的阶段,营销观念还处于萌芽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来研究保险营销及创新则应首先了解保险市场的营销现状。

近年来,新险种开发较多,但仍不能适应保险市场需求。为在业务竞争中取得优势,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新险种,尤其是寿险险种。但从市场需求来看,保险产品的创新思路狭窄,形式单一。比如在抵消通货膨胀因素的保单设计方面,难以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与险种单一的状况相吻合,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各保险险种结构的相似率达90%以上。这样一种状况不仅使各保险公司在一种低水平上重复“建设”,无法构造自身的优势,而且导致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

要有层次的理解保险营销概念,其与保险市场有关的人类活动,现阶段我国的保险市场处于较高的垄断地位,新的营销观念尚处于萌芽状态,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极不适应保险消费市场需求,必须寻求创新。要求:

(1)注重经营关系,留住顾客;更好的服务客户

(2)突出营销中的文化含量和品位,建立企业文化和塑立美丽的形象。

保险并非等于保险推销。保险营销的重点在于投保人的需要,是围绕满足投保人的需要而进行的整体营销,即从搜寻保险市场上的需求一直到完成险种设计以及对投保人投保后的服务等一整套营销活动。而保险推销的重点则在于保险产品本身,主要是为了销售保险产品而进行的活动。具体表现为:保险营销不仅仅包含保险推销,而且还包括保险市场预测、设

计新险种、协调保险企业的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以及经营活动的目标,促进保险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等内容;保险营销还是一种注重长远利益的保险企业活动,也就是在注重促销的同时还注重树立保险企业的形象,为保险企业的发展作出预测与决策,而保险推销则侧重于短期利益,是一种为获得眼前的销售利润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虽然保险营销和保险推销都以盈利为目的,但保险营销是通过投保人的满意而获得利润,而保险推销则是通过直接的销售来获得利润,所以,从营业员的角度来看,营业员要与顾客很好地沟通以保持密切的联系,淡化卖保单的商业行为,强化作客户永远朋友的服务行为。从保险企业的角度来看,保险营销要求保险企业建立一套远比保单推销复杂的营销系统,来完成包括调查分析、实际营销、售后服务在内的一系列活动。

对于保险营销人员,保险企业应建立企业文化来管理。人是有多方面、多层次需求的。当现代的科学技术创造了很高的生活标准,充分满足了人们生活需要和安全需要后,人们在追求自尊、交际、自我成就等更高层次需要时,报酬、允诺、刺激、威胁和其他强制手段就不会太起作用。而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把人的精神属性和价值追求提到首位的管理方法,正好恰恰满足了这一需求。就保险而言,它通过仪式、典礼、文化沙龙等一系列形式,把保险企业价值观念变成所在企业员工共有的价值观念,通过共有价值观念进行内在控制,使本企业成员以这种共有价值观念为准则来自觉监督和调整自己的日常行为,借以增强保险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齐心协力实现保险企业的目标。

在做理赔案子的时候,发现很多客户应要求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的案件,经查阅资料得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现行做法是,交警部门在发生车祸后,对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向保险人发出支付伤员抢救费用通知书,而当前保险人的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我国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未出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保险人没有支付不是强制保险的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目前,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很不统一,仅仅有部分保险人接到通知书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查,认为必须支付保险金的,方同意先行支付抢救费用。正因为如此,保险人接到交警部门发来的支付抢救费用通知书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保险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受害人一旦以此将保险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国家没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出台前,受理案件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没有合同约定,因此应当暂不受理此类纠纷。 由于理赔时保险中的一重点,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医疗费用赔偿数额的认定中存在着许多

问题,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涉及医疗费用的数额赔偿问题的审查,目前参照的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医疗保险标准来进行审查和确定赔偿的数额。而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医疗保险是实行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险水平和标准,有许多的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属于自费范围。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寿险等商业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后,救治受伤人的医疗费用的数额确定上,许多自费范围的治疗和药品费用是救治病人必须开支的费用,若将这部分剔除不予赔偿,明显有失公正与公平。调研中,保险人也承认存在这种不公正性,认为为防止乱用药乱治疗,目前只能参照医疗保险标准作为保险人对应当支付医疗费的数额审查标准来执行较为适宜。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医疗费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仍应当参照医疗保险标准来确定赔偿的医药费用,但在具体确定上应当从宽把握。对于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无论是医疗保险标准应当支付的费用还是自费,除保险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外,应当是一律纳入保险赔偿范围予以确定;对于非抢救的医药费用,医生证明是必须用的自费药物的费用,也应当纳入保险赔偿范围予以确定;其他自费药物的费用,可以剔除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还需注意的是,在人身损害保险赔偿中没有精神损害的保险赔偿责任规定,也就不存在要求保险人支付精神损害保险赔偿金的问题。

5.工作表现与效果

工作一年多经过多次学习保险相关法律知识,结合自己所学的知识,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有一些建议。 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还是保险的一个险种,在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是否应将基础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合并审理,由于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司法实践对此的认识不一致。我们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以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它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但不是担保合同,而是一个保险险种。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债权人或受益人、投保人。在消费者购买房屋或车辆签订按揭合同时,往往要求消费者对银行的按揭借款进行保证保险,以消费者为投保人、按揭银行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合同。投保人违反按揭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就是保险事故的发生,由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予以赔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依照合同向投保人追偿。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按揭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未履行按揭合同义务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银行作为消费者指定的保证保险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消费者所欠按揭借款债务,保险公司向银行理赔后,消费者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应当解除,而现在的银行按揭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都没有明

确这一点。从法律意义上讲,保证保险合同的履行,不等于按揭合同的消费者债务的履行,因为受益人是可以变更指定的,于是并不当然的消费者借款债务消灭,银行从理论上讲还可以继续要求消费者偿还按揭借款,这就构成对消费者潜在的重大危害。因此,对于保证保险而言,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规定,应当从立法上明确保证保险的性质、适用条件及范围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从而加强和规范对消费者在此方面的法律保护。在学校与社会这个承前启后的实习环节,我们对自己、对工作有了更具体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本次工作相对专业收获主要体现在两点:

1、工作能力。主动参与保险市场调查等工作,同时认真完成实践报告,同时对理赔案子有更深刻的认识。

2、活动方式。单位指定指导人员师傅带徒弟式的带学生,指导学生的日常工作。学生在实习单位,以双重身份完成了学习与工作两重任务。同单位员工一样上下班,完成单位工作;又以学生身份虚心学习,努力汲取实践知识。认真的工作态度、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勤奋好学的精神受到了实习单位及其指导人员的一致好评。

结语

工作的日子里,在人民人寿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氛围中,我接受了锻炼,获得了能力提高和思想的进步。对于这次工作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的经历,以后无论从事保险这一行业还是其他行业,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当然我现在选择了保险这一行业,我将会更加努力工作,做一个优秀的保险内勤。

1、培养从事经纪中介工作的业务能力。了解并熟悉保险代理人的日常业务和工作流程,学会进行工作。

2、理论联系实际,学会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去解决经纪中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3、虚心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在实习中拜广大工作人员为师,虚心学习他们的好品质、好作风和好的工作方式,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为合格的经济工作者。

4、培养艰苦创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形成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良好品德。

5、预演和准备就业。找出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差距,并在以后的学习期间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为求职与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能力准备。

6.对保险合同相关法律有更深刻的认识,做起业务来更加的顺手。

7.在业管柜面所有业务都可以入手,也会自行处理些纠纷

以上就是我在保险公司工作的一些认识,以后也会更加的好好工作。

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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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社会实践报告[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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