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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4: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公司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营能力,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及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也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核算。

第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价值和实物双重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价值和实物管理必须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计价,按规定对公司固定资产购建、出售、报废、清理、出租、调拨、内部转移等进行会计核算和固定资产卡片登记,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办理以物抵债、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的评估立项报批手续,协助行政办、物业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卡物相符。

2、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按照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落实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调拨、清查、技术论证、大修理计划、维修保养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固定资产的需求和技术状况,向项目部提出出售、出租、报废等申请,有关申请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3、公司大型固定资产项目的投资,必须进行包括资金及效益等内容的可行性分析,应充分考虑投资回报率。报上级集团公司项目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连同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并经董事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4、公司必须确定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正确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每一项固定资产均需制作标签登记编号,应按自购、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系统内调拨、国债项目等进行区分。个人

使用的计算机等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清点、购置和处理

第六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盘点,由公司行政办牵头,财务部及相关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共同参与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由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先按待处理财产损溢挂帐。根据各公司的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或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公司须在每年的1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固定资产清点表(附表5)上报集团公司。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申请计划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后的相关决议通过年度预算来上报。

第七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公司购置、更新,单价在伍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各购置单位应提交完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购置。

各子公司购置零星的固定资产(计算机设备除外),单位价值在伍万元以内(含伍万元),由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购置,并报备集团公司项目部。每年召开子公司董事会时,各子公司须通报上年度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鉴于计算机设备的特殊性,计算机设备中的PC机、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等关键设备的选型和配置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计算机维护部门核准同意,并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才可以执行。以上设备的购置按公司计算机硬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中属于国家控制购买的品种,必须经公司本部项目部列入投资计划,办理控购手续后方可购置。

第九条 根据经营的需要,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需购置未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固定资产或超出公司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必须向公司本部项目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购置。

第十条 凡以固定资产作为出资对外投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等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等,必须向公司本部财务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经公司同意,对相关资产由指定的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事务所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安装完工后,由各级公司负责资产购置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并填具“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单”(附表2),财务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和入账。在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时,应对有独立形态、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一件一卡”,填制会计凭证时,必须有上级单位同意购置固定资产的批准文件、已签章齐备的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单,发票 2

等必备的原始资料。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保证所管理资产的完整无缺和完好无损。负责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通过项目部办理登记变更,由项目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组织技术鉴定,在办妥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岗。

第十三条 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分公司之间)申请表”(附表4),经集团公司项目部、财务部、计算机维护部门审批,报公司本部领导批准;各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子公司之间)申请表”(附表3),经过子公司项目门、财务部、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报公司本部总经理批准,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有偿转让。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或使用人之间若需固定资产转移、应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公司内部)申请表”(附表5),由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和交接手续,财务部同时对固定资产卡片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对于盘亏、报废和出售多余闲置、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净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申请,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出售)申请表”(附表4),由集团公司项目部会同行政部、财务部进行审批,并就固定资产做出综合分析,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资产净值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经使用部门、各子公司职能部门和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处置,并报公司本部项目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备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对于造成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的责任人员,一定要有处罚措施,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暂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如需对外出租,应专题上报集团公司项目部,经公司本部批准后,由各级公司具体操作。

专题报告应包括各级公司与租入方拟签订协议、收益分析、租入方资信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保护资产的完整性,租金的收取标准与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记账和折旧

第十七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并登记入账:

1.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单据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和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5.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8.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9.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 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经营性租赁固定资产虽不入固定资产账,不计提折旧,但应参照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由行政部或其他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建立专门的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报项目部门记录调拨和内部转移等变动情况,财务部须及时掌握经营性租赁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在支付租金时加以审核。

第二十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率,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按月计算和提取折旧,并根据固定资产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提取折旧的范围、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残值率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和公司本部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净残值率表(附表1 )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运输设备、机械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办公设备 4

等;

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此外,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计提减值准备后净值小于或等于残值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当月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 投资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增计后固定资产价值不应超过其可收回价值。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超过原值20%的,或使其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视同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二十七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则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追溯调整。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修理费用较大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预提的方式预提大修理费用,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期末按账面净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原则计价,分单项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考虑以下因素:

1、市价在当期发生较大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2、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环境,或是资产的营销市场,在当期或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或其他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

4、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降低;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表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低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价值得以恢复的,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不得随意变更,各子公司如需变更,应上报公司本部财务部,说明变更的依据和变更对各级公司当期以至未来三年的影响,由公司本部财务部负责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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