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缴保险协议
甲方:北京柏海青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
商续签或终止协议事宜。如不续签,协议期满自行终止。
第二条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乙方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服务。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要的个人身份材料,要求材料真实、有效,并且合法。如因乙方提供虚假材料而影响甲方不能为乙方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所有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有责任按乙方要求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在每年6月份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缴费证明。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漏缴社会保险的,由甲方负责给予补缴,或补偿给乙方同等金额的补偿金。
3、甲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包含个人社保开户、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办理医保手册、办理医保存折、办理社保卡、报销医药费用。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责任: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保险缴纳的种类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2、乙方有责任按乙方要求以6个月为一周期,分两次将乙方保险费用汇入甲方帐户内。第一次汇款日期为于2011年4月1日至4月15日之间;第二次汇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之间。如因乙方漏缴保险费用而导致乙方保险未能正常连续缴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在签订该协议5个工作日内将代办费和第一周期的保险费汇入甲方帐户内。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X年X月X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柏海青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乙方(姓名):
联系人:张琦
联系方式:13683525783
签订日期:
《委托代缴保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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