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变更社保登记
一、业务概述
(一)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参保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二)对涉及税务登记事项变更的,与税务登记变更一并申请办理;对纯社保户或不涉及税务登记事项变更的,单独办理社保变更登记。
二、法规政策依据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闽常〔2006〕2号)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74号)
三、参保单位应提供主表、份数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3份 《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2份
四、参保单位应提供资料
对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参保单位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5.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参保单位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参保单位应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
2.参保单位如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可与税务登记一并办理。 3.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确认。
六、税务机关办理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七、工作标准与要求
(一)窗口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参保单位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一致。
2.受理审核:
(1)审核参保单位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参保单位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参保单位;
(3)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补正或重新填报;
3.对审核无误后,在《涉税受理审批管理》系统中正确录入相关信息,将参保单位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同时制作《受理通知书》交参保单位。
(二)后续环节
1.审核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税收管理员、县(区)局规费科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上注明受理日期、审批意见,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修改《社会保险登记底册》,同时生成一条变更信息传送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和退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各一份及有关证件。
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变更登记信息后,自动在社保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参保单位档案。
2.资料归档
资料由税务分局(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