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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2: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第六期)

依据《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7.7”运输事故的通报》(豫煤安监调查〔2014〕145号),开展本次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一、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7.7”运输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7月7日5时40分许,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矿隶属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义煤公司,证照齐全,事故发生时处于停产状态,正在进行12090下副巷U型钢回收、巷道扩修等工作。

(二)事故原因:

据初步调查分析,该矿井下轨道铺设不标准,运输队在12采区轨道底车场将2辆装U型钢的花车外运过程中,押车人员前去大巷车场查看道岔是否闭合,电机车司机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违章使用电机车推运花车,花车和电机车掉道,1根U型钢腿顶进电机车驾驶室内,撞击并挤伤电机车司机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暴露问题:

事故暴露出该矿存在安全培训不到位、规章制度不执行、现场管理不严格、安全检查不彻底等突出问题。

二、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三项具体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制定、完善矿井运送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的制度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运送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运送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要进一步提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能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标准铺设矿井轨道,并在使用期间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发现问题立即停用和整修,防止因轨道铺设不合格导致井下运输车辆掉道、翻车;必须定期检修和经常检查井下运输车辆及其附属设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严禁运输车辆及其附属设施带病运行。

(三)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煤矿企业未按照上述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加强对停产矿井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在停产状态下做到安全管理不放松、安全培训不松懈、安全制度不棚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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