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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6: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40X150

司发通[2009]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局:

经中央批准,2003年以来,先后分两批在全国18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另有9个省(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先后进行了试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经中央政法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现就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六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六年的试点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对社区矫正工作高度重视。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

二、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进程,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试点省(区、市)要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规律,总结完善社区矫正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尚未在全辖区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要在全辖区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非试点省(区、市)要借鉴试点地区的有益经验,认真研究制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方案,视情况可以先行试点再全面试行,条件具备的也可以直接在全辖区试行。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是: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完善教育矫正措施和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加强心理矫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依法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健全完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探索建立日常考核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加强建章立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按照中发[2008]19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六)切实加强杜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七)进一步健全杜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长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审理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社会各有关方面要理解、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努力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日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威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要按照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解任务,落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研究。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广泛宣传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表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九年九月二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节选)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 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50X120

社区矫正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60*40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下列五种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哪些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是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持续稳定。

(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增强刑罚效能。

(四)是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体现社会的文明进步。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二)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三)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四)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五、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讨论决定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程,协调政法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四)定期、不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汇报,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指导全局;

(五)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

(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断探索、研究、总结、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六、什么是矫正对象的接收?

是指社区矫正组织根据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时间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矫正对象纳入矫正活动的过程。

七、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条件是什么?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及其他有志于社区矫正事业的人员等。

八、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德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九、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有哪些规定?

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根据有关考核规定予以表扬,表现突出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

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县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的,依法按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矫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的,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十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有哪些?

答:根据《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共有十四项,具体为: (1)贯彻执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2)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3)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4)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负责实施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5)承办对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事宜,依照规定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6)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

(7)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

(8)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9)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10)组织落实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11)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

(12)加强与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13)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 (14)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十二、社区矫正的工作纪律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工作纪律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遵守的纪律。根据《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具体内容有五条:

(一)是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是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三)是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矫正对象;不得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四)是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不得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不得侮辱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得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不得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矫正对象;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五)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不得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不得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不得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十三、社区矫正的思想教育工作有哪些内容?

答:思想教育主要内容是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等。通过思想教育,使矫正对象提高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认罪服法,矫正不良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

十四、开展个别谈话有什么时间要求?必须开展个别谈话的情形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工作者对所管理的矫正对象,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矫正对象有矫正地点变更、受到奖惩或惩处、请假前后、家庭出现变故、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主动要求谈话等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的谈话教育,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根据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和动态,及时修订矫正个案,采取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措施。 十

五、司法所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规定? 答:司法所每月至少走访一次矫正对象,主要是走访其家庭、单位或居(村)委会,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等重点时段;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必要时,司法所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询问了解情况。

六、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有什么规定?

答:矫正对象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经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司法局批准。经过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发给其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矫正对象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

十七、社区矫正监督人可由哪些人担任?其任务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监督人由矫正对象具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人员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亲友担任。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监督人的任务是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每月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对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监督人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十八、县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主要职责? 答: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对被判处非监禁刑和被裁定减刑、假释的罪犯宣判后,由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至县社区矫正办公室。

十九、县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主要职责?

答: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十、县公安局参与社区矫正主要职责?

答: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二十一、县司法局参与社区矫正主要职责?

答: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 二十

二、乡镇(街道)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3)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4)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加公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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