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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2: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区级人民政府有能力应急处臵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臵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臵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的镇(街)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镇(街)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

- 22.2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臵和事故调查工作。

(3)组织督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4)综合监督、指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评估分析一般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相关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牵头组织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6)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 (7)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分委会(设有)办公室对照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本领域内的工作。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相

- 4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区直管国有企业在事故灾难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7)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行业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臵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臵以及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等工作。

(9)区教育局:指导、检查、督促所辖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牵头负责协调各类学校发生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10)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旅游安全等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质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设施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

(12)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臵;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协调污染物回收和处臵工作。

- 6调相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臵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 2.5各镇(街)职责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所属辖区镇(街)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臵,并根据需要成立本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开设之前)。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处臵、救援、善后、保障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机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3.预防与应急准备

- 8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镇(街)、区级部门级预警由镇(街)区级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它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部门和行业)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区政府(责任部门)及各镇(街)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等方法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1)区安委会办公室设立24小时隐患举报电话,接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定期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区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

(2)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应制定并完善本部门、

- 10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臵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紧急措施。 3.3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向辖区镇(街)及安监部门、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发地镇(街)、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在1个小时内负责对口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镇(街)和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应当立即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 12《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当发生的事故超出本区应急处臵能力时,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

(2)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镇(街)应立即采取先期处臵措施,同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超出本区应急救援处臵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区政府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持,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臵。

(3)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响应,事发镇(街)应迅速组织有关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臵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投入应急处臵工作,区安委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安委办。 4.2应急处置

4.2.1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臵

进入Ⅳ级以上的响应时,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以下处臵:

(1)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 144.2.3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镇(街)的应急处臵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单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臵,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发地镇(街)(包括村居)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处臵,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4.3指挥和协调

(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必要时,由区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在区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2)当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处臵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臵;事发地镇(街)及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 164.5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臵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区政府可向市卫生局提出请求,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器材进行支持。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通过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协调支持。 4.6.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臵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7警戒保卫

- 18织,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分布内容,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布信息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I级、Ⅱ级、Ⅲ级响应的信息发布还应分别报请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4.11应急结束

4.11.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1.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臵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 205.3总结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臵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各专家组作用,研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臵能力。

6.2应急队伍保障

(1)消防大队为我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核心力量。区政府成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托消防大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镇(街)、各行业部门成立专业救援队,

- 22救援通讯录,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通信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2)区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安监站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6.6.1宣传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危险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镇(街)、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6.6.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6.6.3演练

- 24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8.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臵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

- 26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臵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 28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4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臵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的事故。

(5)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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