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业银行资信证明书
开出日期:2008年7月21日
编号:0016
致::
根据因的申请,现就该单位资信状况证实如下:该单位于年月日在本行开立帐户,帐号为,帐户性质。根据该帐户对帐单显示的情况看,该单位在与本行合作过程中资金结算
方面无不良记录,执行本行结算纪律情况良好,贷款余额为万元,每月按时付息。
仅此证明,下无正文。
一、本行只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被证明人与本行合作过程中资金结算方面有无不良记录,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但不表明对该单位的任何债务或责任提供了担保。也不能代替证明接受人或使用人对证明人做出判断,对该证明书所指明期间之前或指明期间之后被证明人资金结算方面和执行结算情况发生的变化不负任何责任。
二、本资信证明不能转让和作为担保品,不能作为融资的依据。
三、本证明书为正本,只限送往证明接受人,涂改、复印无效。对被证明人利用资信证明所产生的后果,本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资信证明加盖银行公章方能生效。
经 办 人:负责人:
银行公章:
《单位资信证明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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